2015年11月23日 星期一

董事之競業行為

負責人競業、董事競業、董事之競業

《董事之競業行為》
.該公司持有他公司百分之百之股份,兼充該兩家公司董事之人,不受公司法第209 條競業規定之限制。
.董事競業行為之許可,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除非章程有較高規定。
.法人董事指派自然人代表行使董事職務,該自然人亦受公司法第209 條競業規定之限制。
.董事未得股東會之許可而為競業之行為,股東會得決議行使歸入權。
.就董事之競業行為,董事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