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3日 星期一

競業

《競業行為》
.董事有競業禁止的義務。
.我國法院通常在判斷競業禁止條款有效與否的要件:
 →企業或雇主有無競業禁止特約保護之利益存在
 →勞工在原雇主之職務或地位
 →限制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是否具備合理性。
 →需有填補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害之代償措施存在。
 →離職後受僱人之競業行為無顯著違反誠信原則。
.經理人違反競業禁止之規定,公司得請求因該行為所得之利益作為損害賠償。
.股東會為允許董事為競業行為之決議,應以【特別決議】為之。
.董事未得股東會之許可而為競業之行為,股東會得決議行使歸入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