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補助款(block grants)》
.美國聯邦政府對州政府的補助款
.由中央政府提供基金給地方政府,以供其推動一般日常業務之所需,且無嚴格限制資金之用途。
.係聯邦政府將某筆經費款項的全額授與州政府或地方政府,並授權其得於一般政策裁量權限範圍內加以運用。
.Wright就認為綜合補助款有以下的特質:
→綜合補助款的受補助者於廣泛的計畫項目及功能範疇內,具有決定將經費款項支用於任何計畫的裁量權。
→就綜合補助款而言,規劃、主計、審計或其它官樣文章的繁文縟節(red tape)是相對減少的,用意就是要減少對受補助者的監督及控制。
→整體而言,綜合補助款是依公式設算來分配,所以受補助者對於補助的額度通常有相當程度預見或明瞭;換句話說,聯邦政府對於州政府或地方政府之補助款的分配額度是不具備裁量權的。
→誠如前述所言,綜合補助款的取得資格要件是相當清楚的。更重要的是,綜合補助款甚少需要州政府或地方政府的配合款,嚴格來說,是不須配合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