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0日 星期日

地方行政首長

《地方行政首長》
.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行為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者,亦適用事務官之懲處規。
.辭職,依法需經自治監督機關之核准。
.得支領首長特別費,屬費用性質,係屬行政院主計處主管權責。
.行為違法或失職,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
.地方立法機關開會時,地方行政首長應提出施政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