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日 星期六

鄉鎮市民代表

《鄉鎮市民代表》
.屬於公務員範圍。
.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
.鄉(鎮、市)民代表候選人須為年滿【23 歲】之鄉(鎮、市)民,始得參選。
.競選活動期間為五天
.鄉鎮市民代表之任期為【四年】。
.總額最多不得超過【三十一人】。
.鄉(鎮、市)民代表辭職、去職或死亡,所遺任期不足【二年】,即不再辦理補選。
.鄉(鎮、市)民代表辭職、去職或死亡,其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以上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時,均應補選
 →由補選產生者,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鄉(鎮、市)民代表,既得支領研究費等必要費用,亦得於開會時另支領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