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9日 星期六
區公所
《區公所》
.區公所規約,非屬於自治法規。
.區公所之行政行為,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區公所」屬於地區性之分化。
.區公所之會計,屬於單位會。
.區公所人口在【二十萬】以上,得置副區長一人。
.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
→由【市長】任命
→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
→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
→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轄區內設有區之地方自治團體
→直轄市
→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
.如有里長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區公所可以解除其職務。
‹
›
首頁
查看網路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