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0日 星期日

組織自治條例

《組織自治條例》
.地方自治團體立法機關組織自治條例之基本規範為【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直轄市政府應訂定組織自治條例,其主要依據為【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報請【行政院】核定。
.直轄市議會之組織自治條例,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權責機關於核定後,應【函送考試院備查】。

.鄉(鎮、市)公所之組織,應由各鄉(鎮、市)公所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後,【報縣政府備查】。

.縣(市)政府之組織,由內政部擬定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縣(市)政府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縣(市)議會同意後,【報內政部備查】。
.各縣(市)議會依縣(市)議會組織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後,應由【內政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