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8日 星期五

鄉鎮市公所

《鄉鎮市公所》
.內部單位數依人口規模,最多不得超過 13 個。
.依人口規模,最多置專員 5 人。
.人口未滿 3 萬人者,置秘書 1 人 。
.內部單位定名為課或室。
.鄉(鎮、市)名稱之變更,由鄉鎮市公所提請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報縣政府核定
.鄉鎮公所總預算,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前送達代表會。
.鄉鎮公所辦理全民健保地區人口之投保事項,屬於【委辦】行為。
.鄉鎮公所工作人員知悉兒童有疑似受虐待或性侵害的情形,應在【二十四小時之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通報處理。
.鄉(鎮、市)公所對鄉(鎮、市)民代表會之議決案,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鄉(鎮、市)民代表會得請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得報請【縣政府】解決。

.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應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