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共有物依共有人協議分割時,並不適用多數決原則。
.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共有人以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 。110823
.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共有人縱訂有不分割之約定者,如有重大事由,仍得隨時請求分割。110823
.【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以受讓或取得。110826-1
.共有人縱訂有不分割之約定者,如有重大事由,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共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若共有物於分割前未徵得抵押權人同意,於分割後,該抵押權 仍存在於分割後之各宗土地上。
.土地分割共有物之判決確定時,原告所分得部分,縱未經土地分割登記,原告仍已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共有物分割後之效力共有物分割後之效力:原物分配時,各共有人自分割效力發生時起,各自取得分得部分之單獨所有權。1108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