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受讓》
.為善意受讓動產之占有人(此之善意係指不知移轉占有之人為無權占有人)縱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亦能取得權利之制度,此制度之目的在於加強占有之公信力,以確保交易安全。
.動產之受質人善意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之保護者,縱出質人無處分其質物之權利,受質人得主張【善意取得動產質權】。
.動產善意受讓
→受讓人必須善意且無重大過失始可
→讓與人是無權處分人,但為動產的占有人。
.甲將他人之錄影機,未經所有人同意,賣予不知情之乙,並已經移轉交付。
→善意受讓
→乙取得該錄影機
.【無記名證券】,遺失人不得向善意受讓人請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