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4日 星期六

甲擅自在乙土地

《甲擅自在乙土地》
.甲擅自在乙之土地上種菜
→菜屬土地之部分
→菜屬【乙】。
.甲擅自在乙之土地上興建 B 屋及種植蘋果樹
→B 屋為獨立之不動產
→B 屋屬【甲】
→蘋果樹屬土地之部分
→蘋果樹屬【乙】。
.甲擅自在乙之土地上種蘋果樹,乙先將該土地出租於丙,又將該土地出賣於丁
→乙丙之租賃契約,由丁承受。110425
→蘋果樹上之果實屬【丙】。
.甲擅自在乙之土地上種蘋果樹,乙將該土地出賣於丙,雙方約定,乙保留樹木所有權,乙將該樹木出賣於不知情之丁
→蘋果樹非獨立之物,無獨立所有權,約定無效。110246
→蘋果樹屬【丙】。

衡平責任

《衡平責任》
.侵權行為之加害人雖無過失,但法律基於衡平法的考量,規定法院得依被害人的聲請,斟酌雙方當事人的經濟情況,令加害人為一部或全部的損害賠償。

.民法第 187 條的限制行為能力人責任,有「衡平責任」的規定。
.因遭受僱人執行職務時不法侵害之受害人,由於僱用人已盡監督義務,而無法對僱用人請求賠償者,法院得因其聲請,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情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精神慰撫金

《精神慰撫金》
.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人格權,包括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等。被害人雖未受到財產上損害,依民法債編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也可以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的金額。110195
.精神慰撫金無一定基準,主要是斟酌實際受傷和被害人痛苦程度、影響、雙方身分地位、經濟收入等狀況。

代償請求權

《代償請求權》
.代償請求權之發生,須債務人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為前提。
.民法第二百二十五第二項規定:「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學說上稱此為「代償請求權」。(110225)
.效力:如為債權,讓與其債權;如他人已為賠償,交付賠償物。至於其 消滅時效之起算點;實務認為係屬於新生債權,故時效重新起算(89台上1828決),多數學者亦採取此一見解。
.三個要件:
(a)債務人有給付義務。
(b)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而為給付不能(民§225Ⅰ)。
(c)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因造成該給付不能之事由,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取得賠償物。
(d)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為債權人原給付利益的代替性利益( 亦即第三人對於債務人所為的損害賠償與債務人對於債權人所負的給付義務具有同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