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30日 星期一

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解析

一般行政科考前24HR全套 (初考/地方)【千華】
第 116 條
撤銷及承認,應以意思表示為之。
如相對人確定者,前項意思表示,應向相對人為之。


1.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因企求一定之私法上效果,以有意識之行動,將其內心意思表示於外部之行為謂之。意思表示,通常須經過效力意思、表示意思,及表示行為三階段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