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8日 星期二

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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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1 條 (因訴之撤回或駁回而視為不中斷)
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1.請配合第129條閱讀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三、起訴。

2.亦謂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時效期間。

3.所謂起訴者,乃權利人以民事訴訟方式行使其請求權之行為。

4.所謂撤回其訴是指原告起訴後,就訴之全部或一部表示不再請求法院作成判決之意思表示。

5.因起訴不合法而被駁回者,雖視為不中斷,但亦可解釋為有請求之意思,仍生中斷之效力,但仍須依民法130 條之規定,於六個月內起訴。

6.若法院如認為債權人之請求權不存在,而以判決駁回其訴確定時,由於民法第131 條並未規定,故不生時效中斷的效力。其實,請求權既不存在經判決確定,應無所謂時效中斷或視為不中斷的問題,而僅係有無請求權
之問題。(77 年台上436 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