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0日 星期日

民法小重點:時效中斷與不完成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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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中斷與不完成之區別

1. 時效中斷是隨時都可發生時效中斷,時效不完成是「時效即將完成之際」才能不完成。
2. 時效中斷有八種行使權利的中斷原因(民法第129條),時效不完成是難於行使權利的五個事由(民法第139~143條)。
3. 時效中斷,已進行的時效重新起算。時效不完成則是已進行的仍算,只是再加一段時間讓權利人可以行使權利而已。
4. 時效中斷僅在特定人間生效,時效不完成是對所有人都有不完成的效力。


(一)意義不同
1. 中斷:指在消滅時效內,由於有不宜進行之事實發生,故已進行之時效歸於消滅,並自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2. 不完成:於時效期間行將終止之際,因有難於行使其權利之事實發生,暫使其完成延期,俾因時效完成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得利用不完成之期間行使其權利,以中斷時效。
(二)發生時間不同
1. 中斷:於時效期間進行中,可隨時發生時效中斷之原因事實。
2. 不完成:於時效期間終止之際,發生時效不完成之原因事實。
(三)主體不同
1. 中斷:由當事人之行為而發生中斷之事由,如請求、承認、起訴是。
2. 不完成:由當事人以外之事實發生不完成之事由,如天災、地變、死亡是。
(四)計算法不同
1. 中斷:斷絕以前經過期間之效力,故已經過之時效期間,悉歸無效,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時效。
2. 不完成:停止時效之進行,故已進行之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停止事由終止後仍須合併計算時效期間。
(五)關係不同
1. 中斷:保護因時效進行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中斷後,必無時效不完成之事實發生。
2. 不完成:在時效不完成之期間內,仍可行使權利,以中斷時效。
(六)對人效力不同
1. 中斷:為相對效力,僅以當事人、繼承人、受讓人之間為限,始有效力。
2. 不完成:為絕對效力,故對任何人均得主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