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4日 星期五

易服勞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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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服勞役》
.易刑處分之種類
.意義:對於受罰金宣告,但無力完納者,改服勞役。
.易刑標的:受罰金之宣告者。
.目的:確保宣告刑的執行。
.性質:機構性處遇。
.依據:刑法第42條(120042)。
.要件:
 →科罰金之裁判確定後,受判決人逾兩個月而不完納其罰金
 →受判決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經執行之結果仍不足以完納其罰金
.標準: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刑§42)
.期限:不得逾一年。
.效力: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刑§44)
.累犯適用:無累犯適用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