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2日 星期一

刑罰權

《刑罰權》
.按照權力內容構成和運行方式的不同,可分為制刑權、求刑權、量刑權和行刑權。
.國家刑罰權就特定事項以特別刑法規定特別罪行,倘與憲法第23 條「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限制妥當性」符合者,即無乖於比例原則。
.以確定國家對犯罪嫌疑人有無刑罰權及應如何加以處罰為目的之訴訟,稱之為【刑事訴訟】。
.刑法為規範刑罰權主體(國家)和犯罪行為主體(行為人)間的關係,故為公法。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6 號解釋,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之權限,亦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
 →其發動及運作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