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0日 星期六

擬制

For 法學大意 By 題庫世家整理(按我免費索取成語測驗程式)

加入題庫世家 LINE 將同步發送小重點 LINE ID: teacool568

------------------------------------------------------------

.藉法律規定,確認一非真實存在之事實,從而就特定事件得出根本不存在之法律效果。
.凡條文中出現「視為」字樣即屬此情形,擬制既屬法政策上的一種擬定,則縱與真的事實相反,亦不容許以反証推 翻。
.係基於公益上的需要,或立法政策之考量,對於某種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依據法的政策而為擬定。凡條文中出現「視為」字樣即屬此情形,擬制既屬法政策上的一種擬定,則縱與真的事實相反,亦不容許以反証推翻。
.民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標定賣價,陳列之貨物,視為要約。」此處之「視為」即係為。(110154)
.民法第七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此處之「視為」即係為。(110007)
.「推定」可舉反證推翻,「視為」則不能舉反證推翻。
.對於非典型的事實,賦予典型法律效果的立法決定。
.效力:基於公益之需要、立法政策之考量,不可舉反證推翻法律所擬制之效果。

博客來~7-11取貨全年無休!今天中午前訂,明天中午7-11取貨
↓活動區間:2006-10-24~2018-12-31↓

2013年4月19日 星期五

準用

For 法學大意 By 題庫世家整理(按我免費索取成語測驗程式)

加入題庫世家 LINE 將同步發送小重點 LINE ID: teacool568

------------------------------------------------------------

.法律為了避免重複規定以求精簡,乃規定將來某種具體事實,間接引用其已有明文規定之相類似具體事實所適用之法律規定。
.指法律另有規定,所以不需要在另訂或另增一法條,只要準用即可。
.準用,必須法條有明文始得為之。
.就特定事項,法律規定應援用其他法律或其他條文之規定者。
.乃法律為避免重複規定,明定關於某一事項,應適用與其類似事項之法規之謂。例如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法人之清算之規定。
.係立法者為避免法律條文規定之重複,就某一特定事項,明定準用其類似事項已有之規定。如民法第三九八條之互易契約規定:「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
.效力:準用必須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且準用僅限於事項性質許可之範圍內而為變通之適用,亦可稱之為「法有明文規
定之類推適用」。而準用之效力如同其所準用法律之效力。
.立法者基於立法技術之節約,關於某種事項,就相類似之事項法律上已有規定者,透過法律規定間接地引用該規定以資適用。
.例如: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至第一百條之一訊問被告之規定,依同法第一百條之二規定,於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
.準用則是立法者基於立法節約所決定之法律適用方法。

博客來~7-11取貨全年無休!今天中午前訂,明天中午7-11取貨
↓活動區間:2006-10-24~2018-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