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31日 星期四

民法第九百二十八條解析

一般行政科考前24HR全套 (初考/地方)【千華】
第 928 條
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


1.甲有一筆建地,甲無法以這一筆建地設定留置權,因留置權之標的為動產,甲之建地為不動產,故無法設定留置權。

民法第八百八十四條解析

一般行政科考前24HR全套 (初考/地方)【千華】
第 884 條
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甲向乙借款新台幣三十萬元,為了擔保將來還錢,甲將他的手錶交付給乙,約定清償期屆滿時,甲如不退錢,乙可拍賣該手錶,以賣得的價金受清償,這時乙對這只手錶即享有動產質權。


民法第一百七十條解析

一般行政科考前24HR全套 (初考/地方)【千華】
第 170 條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1.甲擅自與丙約定將乙之電腦出賣與丙,乙知悉後拒絕承認,若為無權代理,甲丙間法律效果如何?
 若甲無權代理乙與丙約定電腦之買賣契約,亦即以乙之名義為該法律行為,則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乙有承認與否之權利。現乙既拒絕承認,則該買賣契約確定對乙不生效力。

刑法第二十六條解析

一般行政科考前24HR全套 (初考/地方)【千華】
第 5 條

1.刑法第 62 條之所謂發覺,係指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已知悉犯罪事實與犯罪之人而言,而所謂知悉,固不以確知其為犯罪之人為必要,但必其犯罪事實,確實存在,且為該管公務員所確知,始屬相當。如犯罪事實並不存在而懷疑其已發生,或雖已發生,而為該管公務員所不知,僅係推測其已發生而與事實巧合,均與已發覺之情形有別。

民法第一百六十條解析

一般行政科考前24HR全套 (初考/地方)【千華】
第 160 條
遲到之承諾,除前條情形外,視為新要約。
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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