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31日 星期四

民法第一百七十條解析

一般行政科考前24HR全套 (初考/地方)【千華】
第 170 條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1.甲擅自與丙約定將乙之電腦出賣與丙,乙知悉後拒絕承認,若為無權代理,甲丙間法律效果如何?
 若甲無權代理乙與丙約定電腦之買賣契約,亦即以乙之名義為該法律行為,則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乙有承認與否之權利。現乙既拒絕承認,則該買賣契約確定對乙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