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1日 星期四

市民代表會

《市民代表會》
.鄉鎮市民代表會是地方自治立法機關。
.行政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鄉鎮市民代表會會議,除每屆成立大會外,定期【每六個月】開會一次。
.鄉鎮市民代表會延長之會期,不得超過五日,不得作為質詢之用。
.鄉鎮市民代表會職權
 →議決鄉鎮市預算
 →議決鄉鎮市臨時稅課
 →審議鄉鎮市決算報告。
.鄉鎮市民代表會對於鄉鎮市公所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市民代表會與【鄉公所】屬於同一個層級。
.市民代表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三條第五項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縣議會議員

縣議會議員、縣議員

《縣議會議員》
.縣議員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員享有之不逮捕特權,與立法委員相同。
.原住民保障名額
 →縣有山地鄉者,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縣議員,其應選名額,以每一山地鄉選出一人計算。
.婦女保障名額。
 →各選區選出之縣議員名額【四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
.縣議會議員因犯罪被判刑,因背信罪被判處 7 個月有期徒刑確定,應即予解職。
.縣議會開會時,縣議員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
.縣議員取得外國國籍者,由【內政部】解除其公職。
.縣議會議員總額四十人以下者,每次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不得超過【三十日】。

區位謬誤(ecological fallacy)

《區位謬誤(ecological fallacy)》
.是指在未經查證的情況下, 以整體推論部分, 也就是用較大的分析單位的特質當作較小分析單位的特質。
.某候選人檢視自己在選區內各里的得票率,發現年輕人比例高的里得票率比較高,得到一個結論:年輕人是自己的主要支持者。
.在鄉村地區酒醉駕車被逮捕率較高,魯教授因此下結論:住在鄉村地區的人比住在都市地區的人有可能酒醉駕車。

鄉鎮市長

鄉鎮市長、鄉長、鎮長

《鄉鎮市長》
.鄉鎮市長候選人的年齡限制為【26 歲】。
.由人民選舉產生,採用相對多數決制
 →依法由【縣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得連任一次。
.鄉(鎮、市)長辭職之規定,應經過縣政府核准,並自核准辭職日生效。§14082
.鄉鎮市長如因案遭依刑事訴訟程序羈押者,自治監督機關應【停止其職務】。
.鄉鎮市長之任期為【三年】。
.鄉鎮市長辭職、去職、死亡者,如所遺任期不足二年應由縣政府派員代理。
.縣市長,其行為有違法或失職情事者,應【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
.鄉鎮市人口未滿【三萬人】者,置秘書一人,由該鄉鎮市長依法任免之。

交由省縣執行

《交由省縣執行》
.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事項
 →土地法
 →合作事業
 →移民及墾殖
 →文化古物之保存
 →警察制度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公用徵收
 →森林、工礦及商業
 →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失業救濟
 →教育制度

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專屬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專屬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150107
 →貨幣制度
 →外交
 →司法制度
 →幣制
 →郵政及電政
 →度量衡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國際貿易政策。

縣立法並執行

《縣立法並執行》
.依照我國憲法規定,凡由省縣立法並執行之事項,是屬於【自治行政】。
.縣立法並執行之事項§150110
 →縣財政及縣稅
 →縣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衛生
 →警衛之實施
 →警察派出所之設置。
.由縣立法並執行之事項,有涉及二縣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縣共同辦理】。§150110

2015年12月30日 星期三

行政區劃

《行政區劃》
.國家機關為統治上之必要或實施地方自治的便利,將全國劃分成為許多政府層級與行政區域,每個地方政府各有一定轄境。
.非地方政府現行有效之法令。
.依憲法規定,行政區劃應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150108
 →立法院制定
.日本統治台灣時期,曾將行政區劃分為五個州:台北州、新竹州、台中州、台南州、高雄州。
.進行行政區劃時的考量因素
 →自然地形
 →國防需要
 →歷史傳統
 →區域發展情形
 →地區人民的連帶屬性與歷史關聯性
 →治水等國土計畫。
.我國現行的行政區劃中,【鄉(鎮、市)】未規定於中華民國憲法。
.一般行政區劃的流程而言,大致可以區分為「提案」、「審議」與「決議」三個主要的程序。

.中國大陸行政區劃分下的「自治區」
 →內蒙古
 →西藏
 →廣西壯族。
.中國大陸行政區劃中的「直轄市」:重慶

2015年12月28日 星期一

政黨審議委員會

《政黨審議委員會》
.組織由內政部定之
.內政部設政黨審議委員會,審議政黨處分事件。
.政黨審議委員會由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由內政部之「政黨審議委員會」檢具該政黨相關違憲之事證,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

2015年12月27日 星期日

立法院

《立法院》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有關立法院行使調查權:
 (1)立法院不可行使調查權。
 (2)立法院只有文件調閱權。
 (3)調閱文件原本,必要時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之國情報告。
.大法官585號,立法院行使調查權時,違反協力調查義務者,得採取【罰鍰】措施。
.立法院之權限:預算審查權、議決法律案、質詢權。
.依憲法63條之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等職權。

.立法院院長及副院長均由立法【委員互選】之。(150066)
.依憲法規定,中央政府與縣政府間之權限爭議,應由立法院解決。(150111)
.立法委員與立法院院長兩種身分得由【同一人兼具】。
.立法院會期依憲法規定每年有【兩個會期】。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160002)
.副總統缺位時,由總統提名,並由【立法院】補選之。(160002)
.下列之任命,須立法院同意:
 司法院院長、司法院副院長、司法院大法官、監察院院長、監察院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考試院院長、考試院副院長。(★行政院院長不須立法院同意★)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立法委員由【立法院】解除其公職。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憲法修正案由【立法院】提出。
.立法院是國民的代表機關,行使立法權。
.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總統不得解散立法院。(160002)

行政命令

《行政命令》
.或稱為行政命令。法律與命令二者常被合稱為「法令」。
.係「一般性、抽象性」之通案決定。
.命令屬於【直接法源】。
.所謂命令,係國家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授權,所為之據強制力之公的意思表示。
.係行政機關為行使公權力而單方面制定之規範,其所規定者為一般性之抽象事項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20003)
.除緊急命令得變更或牴觸法律外,其他任何命令若有牴觸法律者,無效。
.命令的種類.
 (1)法規命令:(外部行政法)→對外,授權(key word),對人民產生效力。
 (2)行政規則:(內部行政法)→內部,職權(key word)ex: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物品請領規則。
 (3)緊急命令: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發布緊急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命令的廢止由【原發布機關】廢止即可。
.命令係由行政機關訂定。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立法院】會議。20007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規定,立法院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
.出席委員認為有違反法律者,如有三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命令【不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總統依法發布命令時,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
.公務機關之命令不得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權標的。
.凡限制人民權利、或使人民負擔義務之事項,必須以法律規定,不得以命令規定之原則。此為【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效力高於命令,命令不得牴觸法律。此為【法律優位原則】。
.對於【合法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
.一般法律效力之發生時,大別有二:一為自公布之日施行,其二為公布後另訂施行日期,以【命令】公布之。

行政罰之種類

《行政罰之種類》
.一般性不利處分(罰鍰及沒入) 。
.其他種類之裁罰性不利處分
 →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
  ⊙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申請
  ⊙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
  ⊙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
 →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
  ⊙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
 →影響名譽之處分
  ⊙公佈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
 →警告性處分
  ⊙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


.地方自治團體制定之自治法規,關於行政罰之種類
 →罰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
 →勒令停工
 →停止營業
 →吊扣執照
 →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事項

《自治事項》
.係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得自為立法。
 →有政策規劃權。
 →有行政執行之權責。
 →僅得為法律監督,而【不得為專業監督】。
.自治事項在理論上屬於團體自治不受外力干預之意涵。
.自治事項中,屬於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14028)
.縣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14077)
.自治機關或監督機關對於自治事項的違反性有爭議,得聲請司法院解決之。(14075)
.★此條文已於103年刪除。自治事項涉及中央及地方自治團體之權限者,由【內政部】擬訂施行綱要。14022★
.司法院作出解釋前,不得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14075)
.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14043)
.中央對於地方自治事項行使監督之範圍:合法性的監督。
.直轄市法規、縣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業務者,最高得處新台幣【十萬元】。(14026)
 →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依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原住民族自治事項之規範應以法律定之。409004

法規之適用

《法規之適用》
.民法第 1 條規定,民事法規之適用順序。(110001)
 →命令,法理,法律。
.外國人在台灣停留期間,發生國家賠償案件。30015
 →須視我國人民在該國能否有該國國家賠償法規之適用而定。
.法規有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20016
.法規停止適用之程序,準用中央法規標準法有關法規廢止之規定。
.如國家遭遇非常事故,一時不能適用者,得暫停適用其一部或全部。20019
.人民申請案件,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法規有所變更時,適用新法規。
 →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適用舊法規。20018
.稅務法規之適用原則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罰則從新從輕原則。

行政解釋

《行政解釋》
.屬於有權解釋。
.指行政機關適用法令所為對於該法令之解釋,此種解釋以適用法令時對該法令本身發生疑義之解釋為限。
.行政機關適用法規過程中,對於法規條文規範意義、內容等發生疑義時,透過闡明條文方式,使適用法條者瞭解條文意義。
.行政解釋之範圍,只限於本級機關主管法令。

.上級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對下級機關訂頒之裁量基準。

立法解釋

《立法解釋》
.乃立法機關於立法時對於法律所為之解釋。其所採行之方式,大致有下列幾種:
 →在法條當中直接解釋,亦即立法時,直接規範解釋性之立法。
  ⊙例如刑法第10條第1、2、3項規定:「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文書」,即為適例。
 →在施行法或其他法律之中,加以解釋。
  ⊙例如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0條第1項,就民法總則中法人之登記機關,定義為:「民法總則規定法人之登記,其主管機關為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
 →例示規定,即在法律中舉出實例以說明其規範之內容。
  ⊙例如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亦屬解釋之方式。
 →在立法理由中解釋。法律於立法程序中,所通過者除抽象之條文之外,尚包括所謂之「立法理由」,如為修正者,則稱「修正理由」。立法理由常說明法律立法之旨趣、立法沿革、參考之外國法或國際公約等,亦為立法解釋之一種。

.使用法律條文,對某一用語加以解釋。
.有權做立法解釋者之機關為立法機關。
.例如憲法第一百七十:「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刑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民法第五百五十三:「稱經理人者,謂由商號之授權,為其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條第一項:「依民法總則規定法人之登記,主管機關為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其就民法總則所指主管機關所為之解釋。
.行政程序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刑法第10條規定:「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計算」

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
.任何人若違反法律的規定,必帶來法律的制裁與處罰,我們稱為「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分為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三種。
.警察人員之法律責任為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三種。
.大部分之責任係基於法律之規定或因當事人違反所約定之義務。
.損害賠償係屬責任而非屬義務。
.道義責任並非法律責任。
.在緊急狀態下採取緊急避難行為可以不負法律責任。
.憲法第52條規定,總統之法律責任豁免權
 →係指刑事豁免權
 →犯內亂罪、外患罪不得豁免
 →豁免權不及於副總統。

刑事程序法

《刑事程序法》
.刑事訴訟即係針對案件,確定國家具體刑罰權有無與範圍的程序法。
.作為法治國家,刑罰權能否發動,必須遵守法律所規定的程序,以確定其對於特定人與事實,是否存在刑罰權。
.訴訟程序的參與者
 →法院
 →當事人:
  ⊙是指對於犯罪事實存在與否有所爭執,而希望法院判斷者
  ⊙原告、檢察官、自訴人、被告
 →訴訟關係人:
  ⊙告訴人、告發人、被害人、辯護人、輔佐人、代理人、證人或是鑑定人

遺贈

《遺贈》
.係某人(遺囑人),以遺囑對他人(受遺贈人),無償讓財產上之利益也。
 →遺贈係以遺囑為之;
 →遺贈係對於受遺贈人之讓與;
 →遺贈係財產利益之讓與;
 →遺贈係無償讓與。
.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遺贈之效力【不生效力】。
.遺囑人所為之遺贈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時,特留分被侵害之人得向受遺贈人主張【扣減】。
.遺贈拋棄時,其遺贈財產【屬於遺產】。
.遺囑所定遺贈,得附停止條件。
.遺贈之土地,以【遺贈人死亡日】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課徵土地增值稅。
.遺贈人捐贈其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之教育慈善機關之財產無須計入遺產總額中。

民法第1149條遺產酌給請求權

《民法第1149條遺產酌給請求權》
.遺產酌給請求權之行使,由請求權人向親屬會議決議請求之。
.遺產酌給請求權之要件
→須為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
→須先向親屬會議請求
→須被繼承人未為相當之遺贈。
.適用消滅時效之規定。
.因遺產酌給致使繼承人之特留分不足者,繼承人得行使扣減權
.遺產酌給請求權僅能對遺產為請求,屬物之有限責任性質
.遺產酌給請求權,本質上非屬民法繼承編所稱之繼承權性質。

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者,謂遺囑人於生前親自書寫之遺囑者也。
.其方式為: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條 111190)。
 →遺囑要自己書寫,不得由第三人代筆,也不能使用打字機打字等方式
 →親自簽名
 →記明年月日
 →不具備上屬自書遺囑之要件者,該遺囑【無效】
.密封遺囑不具備其所定方式者,依法得轉換為自書遺囑。
.遺囑人親自書寫的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簽名。
.完成自書遺囑後,復於遺囑最後記明「本遺囑廢棄」之字句,則本遺囑之效力【視為撤回】。

.甲於某日作成自書遺囑,欲將自己所有之 A 屋遺贈於乙。但兩天後與乙口角,覺得無必要對乙遺贈
 →甲作成第二封遺囑,寫明撤回前遺囑。

契約責任

《契約責任》
.指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契約義務或不照契約履行對他方所負之責任而產生對他人應負之賠償責任。
.係指不履行契約上義務所生的責任,其主要為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等三種態樣。
.契約債務人不能證明選任履行輔助人及監督。
.契約責任,不能逕行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某甲搭乘台鐵火車返鄉過節,因司機駕駛不慎致身體撞擊車廂受傷。

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
.屬於民事責任。
.民法所規定的商品製造人侵權責任
 →係屬於推定過失責任
 →採取三重擬制之立法。
.有關僱用人的侵權責任
 →須因受僱人執行職務
 →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僱用人對受僱人有求償權
 →僱用人對受僱人執行職務所生的損害,必須負起疏於監督的侵權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與僱用人連帶負賠償之責。
.無因管理之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時,管理人須負侵權責任。
.。
.百貨公司對電梯瑕疵所引起顧客的損害,必須負起疏於維護的侵權責任。
.父母對小孩打破別人窗戶,必須負起疏於監督的侵權責任。

有識別能力

《有識別能力》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時,由行為人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法院宣告監護之人,在監護宣告撤銷以前,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有侵權行為能力。

.五歲之甲將乙之車窗打破
 →甲有識別能力時,始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甲為成年人,因精神障礙而受監護之宣告,某日甲精神清醒回復本心而有識別能力,向乙購買六法全書一本,惟因過失打破乙之玻璃窗
 →甲與乙之六法全書買賣契約無效,關於打破乙之玻璃窗成立侵權行為。

2015年12月26日 星期六

保證人

《保證人》
.有關公司為保證人
 →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公司依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公司得為任何保證人
  ⊙公司依公司法外之其他法律規定,得為任何保證人
 →公司章程未規定得為保證者,公司負責人以公司為任何保證人,公司不負保證責任。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不得隨時終止契約。
.保證人對未定期間之人事保證契約為終止之意思表示者,於【三個月前】通知僱用人。
.債權人對保證人請求履行保證債務時,保證人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關於保證契約
 →保證人之負擔不能較主債務為重
 →主債務消滅,保證債務亦隨之消滅
 →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可以拋棄。
.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之原因(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主債務人受破產之宣告
 →主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保證人自己拋棄先訴抗辯權。
.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發生法定債權移轉。
.縱使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仍不影響保證人之抗辯權。

司法事務官

《司法事務官》
.司法事務官室,設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薦任第7職等至第9職等。
.司法事務官辦理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當事人對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終局處分,原則上得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認其異議有理由時所為裁定,應敘明理由
 →司法事務官認異議無理由時,應送請【法院裁定】之
 →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範圍
 →民事【強制執行事件】
 →辦理返還擔保金事件、督促程序事件
 →事調解程序事件
 →辦理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
 →辦理非訟事件法所定之【非訟事件】
 →撤銷假扣押事件
 →民事暫時保護令事件
 →辦理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事務。
.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效力。
.非屬年度司法事務分配會議之構成員。

書記官

《書記官》
.書記官的職掌包括: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其中紀錄業務,包括【法庭筆錄】的紀錄。
.不屬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適用對象。
.對於法院書記官所為處分,應依送達或其他方法通知關係人。
.對於法院書記官所為處分,得【提出異議】。
.書記官於權限內之事務應互相協助。
.適用刑事訴訟法中有關迴避之規定。
.書記官收領法官交付之判決原本後,應於【十日內】製作正本送達當事人
.送達原則上應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為之
 →交【執達員或郵務機關】行之。
.書記官,得於【法院內】,將文書付與應受送達人,以為送達。
.執行搜索、扣押而製作筆錄時,若無書記官在場,得由在場之【司法警察】為之。

執行法院

《執行法院》
.一般法院有受訴法院與執行法院之分。
.債務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執行法院得採取【拘提】。
.執行法院於實施強制執行之際,難免有侵害當事人或第三人之權益
 →其救濟方法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即執行異議。
.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

受訴法院

《受訴法院》
.一般法院有受訴法院與執行法院之分。
.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
 →於外國為送達,不能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或預知雖依上述規定辦理而無效。
.應受送達人因案羈押於看守所,受訴法院不得為公示送達。
.在通常訴訟程序,如被告有正當理由而遲誤言詞辯論期日,受訴法院應【延展言詞辯論期日】。
.受訴法院對於原告的起訴,於【當事人不適格】應以判決予以駁回。
.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向受訴法院為之。
.受訴法院在認定應證事實時,所採用的訴訟法原則與依據
 →法院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據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
 →法院判斷事實之真偽時,不得違背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
 →法院不能依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而得心證,為發現真實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應令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刑法第320 條竊佔罪

《刑法第320 條竊佔罪》
.竊佔罪,為即成犯。
.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於其竊佔行為完成時犯罪即成立,以後之繼續竊佔乃狀態之繼續,而非行為之繼續。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隨義務

《附隨義務》
.附隨義務係指債之關係發展過程中,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為保護相對人之固有利益之義務。
.功能在於避免侵害債權人之人身或財產上利益。
.附隨義務重要的在於其依照契約成立前、成立中、消滅後有不同義務
 →先契約義務:債之關係為一種發展性之過程,於各階段均可發生
 →履行中義務:在契約成立後之履行期間,當事人之接觸亦為密切,更須盡其注意,避免侵害相對人之人身獲財產上利益
 →後契約義務:於契約關係消滅後,當事人亦負有某種作為或不做為之義務

犯罪預備之物

《犯罪預備之物》
.以實施犯罪之目的而準備之物。
.屬犯人所有,供犯罪預備之物,得予以沒收。
.用以殺人之刀,準備用來毒人之毒藥。此以屬於犯人所有者為限,始得沒收。

違禁物

《違禁物》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120038)
 →即使是第三人所有,仍應予以沒收
.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搜索或扣押時,違禁物得扣押之。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對於危險物之扣留,如屬違禁物,應依法沒收。(40038)
.查禁物非違禁物之一種。
.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釋字第554 號解釋,關於刑法通姦罪的說明
 →婚姻與家庭受憲法制度性保障
 →性行為之自由受憲法第22 條之保障
 →性行為之自由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
.對通姦行為予以刑事處罰,並未逾越立法裁量範圍。
.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得據此限制性行為對象之自由。
.屬於刑法上之必要參與犯。
.通姦罪,僅配偶得告訴

.日本並無「通姦罪」之處罰。

釋字第554

釋字第554、釋字554、釋字第 554、釋字第五五四

《釋字554》
.認為刑法第 239 條對通姦行為之處罰並不違憲
.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的通姦行為,應否以罪刑相加,各國國情不同,應由【立法機關】衡酌定之
.人民雖有性行為之自由,但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
.婚姻與家庭受憲法制度性保障
.性行為之自由受憲法第22 條之保障
.性行為之自由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

刑訴第76條逕行拘提

《刑訴第76條逕行拘提》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現在不法之侵害

《現在不法之侵害》
.現在:不法侵害必須是現在
 →通說認為現在係指直接來臨、正在進行或仍在持續中。
.不法:侵害必須是不法
 →不法侵害係只客觀上違背法秩序的行為,但不以刑事不法為限。
.侵害:
 →法益的侵害必須是由人類行為引起。
 →侵害可以是經由作為或不作為引起。
 →侵害是否存在應該依行為當時的客觀事實而定。

防衛意識

《防衛意識》
.是指防衛者主觀上認識到客觀上存在緊急的防衛情狀,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意思,而實施緊急防衛行為者。
.目的說:認為行為人主觀上,須是出於防衛之目的或動機,方能成立正當防衛。
 如果是因激憤或攻擊等其他目的,則非屬防衛意思。
.認識說:認為行為人主觀上只要認識有防衛情狀存在,而有避免侵害的意識即為已足,縱另有激憤會攻擊之意思,仍可認有防衛意思。

.甲於發現仇人 A 尾隨在後,轉身掏槍射傷 A,沒想到 A 也正朝著甲開槍。
 →甲之行為欠缺防衛意識。
.拳擊手甲故意以言語激怒乙,誘發乙揮拳相向,甲因而受輕傷,乙仍繼續對甲揮拳,甲趁機重傷乙
 →甲之行為因故意挑釁引起他人侵害行為之防衛行為欠缺防衛意思。

違背職務行賄罪

《違背職務行賄罪》
.刑法第 122條第 3項。
.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
.針對違背職務行賄罪之法律效果,刑法設有「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甲在警界任職,人脈甚廣,受違法經營理容院之 A 拜託,將 A 要給管區警員 B 之賄款全額轉交予 B
 →甲成立違背職務行賄罪。
.調查員甲,為取得某公務員 A 收受賄賂之事證,乃喬裝成某投標廠商之負責人,以洩漏工程底標為對價內容,向 A 行求、期約並進而交付賄賂。
 →甲自始欠缺行賄之意思,不構成違背職務行賄罪。

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


《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要件
 →以有生損害之虞即為已足,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
 →縱使製作名義人業已死亡,亦不妨礙成立本罪
 →縱使製作名義人係屬憑空捏造,亦不妨礙成立本罪。
.屬於可以上訴第三審的案件。
.甲向偽造信用卡集團購入偽造的信用卡,並依照該偽造集團之指示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乙之姓名。
.行為人甲,將原有舊機車上之引擎號碼鋸下後,使用強力黏膠將其黏貼於另一部機車引擎上。
.甲以剪貼影印方式,將乙因積欠債務所開立支票影本之金額壹萬元改為壹百萬元,向乙催討債款。

確定裁判


《確定裁判》
.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
 →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承認大陸地區民事確定裁判之前提須符合互惠原則
 →欲取得在臺灣地區之效力,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
.有管轄權之法院經確定裁判為無管轄權,而無他法院管轄該案件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
.我國刑法對於外國刑事確定裁判之效力,除條約有特別規定者外,承認其僅具事實效力。
.殺人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且已執行一部,行為人回國後,依我國刑法仍得依我國刑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適用之法規顯有錯誤,影響原確定裁判者,得提起再審之訴。

2015年12月24日 星期四

區長

《區長》
.直轄市之區設區公所,置區長1 人,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上之區,得置副區長1 人
.不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所稱之公職人員。
.區公所區長,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
.區長應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村里長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
.如有里長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區公所可以解除其職務。

新保守主義(neo-conservatism)

《新保守主義(neo-conservatism)》
.新保守主義最為鮮明的特徵是「反國家主義」即反對國家干預社會經濟生活。
.新保守主義對當代資本主義的發展發生了重要影響。

共產主義(Communism)

《共產主義(Communism)》
.主張真正的社會主義只能藉暴力革命推翻「資產階級政權」者。
.就世界經濟面的分類,共產主義國家是屬【第二世界】。
.在美蘇兩強對立的冷戰時期,美國內部出現狂熱的反共產主義情緒,世人稱此為【麥卡錫主義】。
.列寧式共產主義的特徵:共產黨為革命先鋒黨。
.人民團體不得主張共產主義,遭司法院大法官宣告其違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

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
.指因作為或不作為而不法侵害他人財產或人身權利的行為。
.侵權行為與犯罪行為不同。侵權行為是對他人財產或人身的侵犯。這種侵犯的範圍一般只屬於對個人權利的侵犯。犯罪行為是一種觸犯刑法的罪行。
.法律對侵權行為的制裁採用民事手段,而民事手段是以經濟利益為特點的,即受害人所受損失要由致害人給予補償,藉以保護受害人,制裁致害人。

.我國民法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稱之為「侵權行為」,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其損害賠償之方法為: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
 →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侵權行為類型有其要件:(民法184, 110184)
 →第184 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的侵權行為類型,其侵害客體必須為法律所保護的「權利」;
  ◎須有故意或過失行為存在
  ◎須具備因果關係
  ◎須有損害之發生
 →第184 條第一項後段的侵權行為類型客體較廣,以「利益」為已足,然必須符合「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主觀要件;
 →第184 條第二項則須過失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始能成立侵權行為。

.志明騎乘租借而來的機車出遊,不慎將騎機車的春嬌撞倒,導致春嬌受傷。

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大陸法系民法中債法上的一個概念,是指在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的情況下,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服務的行為。
.無因管理之法律性質為【事實行為】。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民法§172前段)。
.成立要件:(1)無法律上義務。(2)管理他人事務。(3)管理人有管理意思。
.管理人無報酬請求權。
.無因管理人之權利:(1)損害賠償請求權  (2)費用償還請求權  (3)負債清償請求權。
.民法第 176 條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乃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之行為(110172)。其管理他人之事務者謂之管理人,而受管理事務之他人謂之本人。

.管理人於緊急管理時,仍應負重大過失責任,以保障本人之利益

自由心證主義

《自由心證主義》
.法院對於如何取捨認定證據(證據方法、證據能力) 及該證據價值( 證據力),得自由裁量判斷,惟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經驗法則及論里法則為之。
.指證據的取捨和證明力,法律不預先加以機械的規定(見法定證據制度),而由法官、陪審官根據內心確信進行自由判斷。
.法院心證的「自由」形成,仍須以已經呈現在法庭上的證據為前提,而非容許法院漫無邊際的隨意採證。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的規定,均明定法院行使「自由心證」的對象為證據。
.法院為判決基礎之事實認定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證據調查之結果,依其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之原則。

民主程序原則

《民主程序原則》
.基於國民主權原則,國家統治權力的發動要得到被統治者或其代表的同意與參與。
. 陳述意見之機會即屬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可參釋字第382號解釋),又稱為民主程序原則。

.若學校對學生做出輔導轉學或退學等處分時,依規定應給予學生陳述意見的機會。

三讀會

《三讀會》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三讀會」(third reading)指應於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舉行之審議程序,但由出席委員提議,三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
.第三讀會依該條第三項之規定,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

二讀會

《二讀會》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二讀會」(second reading)係於院會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法案,或經院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法案時,所為實質討論之程序。
.第二讀會應將讀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得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先作廣泛討論。廣泛討論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三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重付審查或撤銷之。

一讀會

《一讀會》
.依議事學之原理,議案在介紹提案時之宣讀為「一讀會」(first reading)。
.我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
.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完了,一讀程序即告完成。
.經立法院院會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時,需有【四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一讀會後,交由相關委員會審查,如有爭議得進行黨團協商。
.政府機關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然後提報院會朗讀標題
.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然後提報院會朗讀標題

媒體使用權

《媒體使用權》
.指民眾以被動和有限度的方式,在媒體上發表言論。
.釋字第364號指出,民眾依一定條件,要求傳播媒體提供版面或時間,表達意見之權利。
.「接近使用傳播媒體權」之依據為【言論自由】。

白癡文化

《白癡文化》
.在一九九二年批判太過市場導向的美國新聞界,造就了白痴文化。
.伯恩斯坦(Carl Bernstein)曾批判媒體,把瑣碎、庸俗、偷窺的消息看得比真正的新聞還重要,其結果造就了「白痴文化」。

大眾缺乏信任感與責任感

《大眾缺乏信任感與責任感》
.提出者:福山(Francis Fukuyama )。
.福山從歷史興衰過程中發現「信任」是創造一個國家經濟繁榮的重要力量。
.信任是一種社會資本,信任度愈高的社會,安全感與依賴感越高,經濟發展愈高。個人對他人或政府缺乏信任感,容易導致對公共事務的冷漠與卸責

誘因不足

《誘因不足》
.誘因:利用獎勵或懲罰的方式,藉以鼓勵或抑制某一行為的產生。
.實現公共利益能對多數民眾帶來正面成效,但是, 如果實現公共利益的方式,誘因不足,違反人性,反而會出現如何增進公共利益的難題。
.賴賓斯坦(H. Leibenstein)稱公營事業經營發生X的無效率,原因是,誘因不足以致成本上升。

.資源回收的誘因、使用再生能源的誘因。

社會正義說

《社會正義說》
.(正義論)、(弱勢利益)。
.提出者:美國政治哲學家羅爾斯(John Rawls)
.認為某些公共利益界定不夠完備,以致犧牲少數人利益。
.照顧弱勢權益以符合正義即為公益。
.兩個原則:
 →均等自由原則,即每個人有權利與他人享受同等權利
 →差異原則,應讓社會中處境最不利的成員或最大的利益
 →均等自由原則又優先於差異原則

集體利益說

《集體利益說》
.個人不過是國家組成的一分子,為了國家利益,個人應該放棄其個人利益,以實現國家目標與國家利益。
.國家集體利益大於社會上的任何利益。
.強調沒有國哪有家,所以應犧牲個人利益以實現國家利益。
.例如:徵收土地建高速公路。

最大福祉說

《最大福祉說》
.代表人物:英國邊沁的效益主義。
.公共利益是指促進社會最大多數人的最大福祉,是社會中每個人利益的總和。
.政策制定只要能讓多數人幸福,就代表公共利益。
.帶給社會上大多數人最大的快樂。

2015年12月23日 星期三

複數選區相對多數決制

《複數選區相對多數決制》
.設若選區中的應選名額大於一時,便係所謂的「複數選區」。
.根據日本的分類,
 →若應選名額為2 至5 名,稱為「中選區」;
 →若名額為6 名以上,則屬「大選區」。
 →選舉時,視應選名額之多寡,候選人依其所獲票數之高低依次當選。
.我國立法委員設有平地原住民委員及山地原住民委員,所採取之選舉制度產生。

法西斯主義

《法西斯主義(Facism)》
.強調國家至上,國家主義。
.二次世界大戰時由義大利的墨索里尼提出的意識型態。
.【民族主義】是法西斯主義所接受的理念。
 →是一種極端的民族主義。
.含有軍國主義與社會主義的成分。
.反自由、排斥個人主義。

公開傳輸權

《公開傳輸權》
.屬於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享有透過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將他的著作提供或傳送給公眾,讓大家可以隨時隨地到網路上去瀏覽、觀賞或聆聽著作內容的權利。
.新興科技之立法,於著作權法增訂著作權人享有公開傳輸權。
.在網路論壇分享未經他人授權的MP3音樂,涉及侵害公開傳輸權。

檢察總長

《檢察總長》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通常簡稱檢察總長。
.為檢察體系的最高首長。
.綜理最高法院檢察署行政事務之首長為檢察總長。(250111)
.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任期【四年】,且不得連任(250066)。稱為「第六權分立」。
.檢察總長最特別的即是其有提起非常上訴的權限。

政務官

《政務官》
.政務官乃是國家大政方針之決策,並隨政黨選舉成敗或政策改變而進退的公務員,例如行政院各部部長、各部政務次長等。
.政務官的主要責任是政治責任。
.就進入政府的方式而言,政務官無須經國家考試定之。無職等。
.定義: 所謂政務官,係指政治任命,無資格條件限制,為政策制定者。
.具體規定:
→任用法: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8條規定,政務官僅適用第26、26-1、28條。
→懲戒法: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規定,政務人員之懲處僅適用【撤職、申誡】。(80009)
 →政務官退職,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辦理
.政務官存在的主要功能:
 →發動與運用政治資源
 →溝通說服與斡旋妥協
 →掌握情勢與界定問題
 →定政策
 →管理官僚體系
 →危機處理

不分區立法委員

《不分區立法委員》
.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規定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之選舉採政黨比例代表制
 →依政黨【得票總數比例】方式產。
.喪失其所選出之政黨黨員資格實,即喪失立法委員之資格
 →如被開除黨籍。
.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立法院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有【三十四人】。
.釋字第三三一號解釋,就選舉採政黨比例代表制之全國不分區中央民意代表,其遺缺額之遞補,應由法律定之,以維政黨政治之正常運作。
.不分區立法委員之政黨當選名額,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各政黨之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分別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即夫妻各保有其【結婚前及結婚後】之財產的所有權,而用益權及處分權亦不發生任何變動之夫妻財產制度(民一○四四)。
.在此制度之下,無所謂分割及清算方法。吾國民法以此為通常約定財產制之一種,又以此為非常法定財產制(民一○○九至一○一一)。
.現行的分別財產制與不經約定的法定財產制相同,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就其財產為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分別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沒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問題。
.夫妻一方受破產宣告時,其夫妻財產制當然成為【分別財產制】。111009
.對債權人,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可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學校要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904006
 →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
 →【校長】為主任委員
 →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置委員【五至二十一人】
 →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到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
 →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的任務
 →研擬全國性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政策及年度實施計畫
 →規劃及辦理性別平等教育人員之培訓
 →推動全國性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
.。
.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除有第29條規定應不予受理之情事外,應於【三日】內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性騷擾防治

《性騷擾防治》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510013)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510013)。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在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受僱者或求職者若因而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510028)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性騷擾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屬警察機關應即行調查的性騷擾案件
 →加害人不明者
 →不知加害人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者
 →涉及性騷擾罪(性騷擾防治法第 25條第 1項所定情事)者。
.性騷擾事件的被害人除了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一年內】的時間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學校接獲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以【學生事務處或訓導處】為收件單位。
.接獲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申請或檢舉之學校或主管機關無管轄權者,應將該案件於【7 日】內移送有管轄權者。

2015年12月20日 星期日

地方法院

《地方法院》
.通常是指訴訟程序中的初審法院及最下級審法院。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8條(250008)之規定,原則上一個縣(市)或一個直轄市設置一個地方法院。例外情形,例如;台北縣汐止市、金山鄉、萬里鄉、淡水鎮等,是歸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法院有受訴法院與執行法院之別,地方法院及其分院係受訴法院兼執行法院。
.民事執行處之設置,僅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有之,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則無民事執行處之設置。
.地方法院管轄之範圍:
1. 除屬於高等法院有第一審管轄權之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國交罪外,地方法院均有第一審管轄權。(130004)
2. 簡易訴訟案件,地方法院之獨任制法庭為第一審,地方法院的合議庭則有第二審管轄權。
.甲因駕駛計程車肇事致他人死亡,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罪刑,若甲不服該判決,應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
.地方法院管轄事件如左: (250009)
一、民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三、法律規定之非訟事件。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提存所,辦理提存事務。(250020)
.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250003)
→原則採【獨任制】審理,案情複雜時可採【合議制】。

塞普勒斯(Cyprus)

塞普勒斯、Cyprus、賽普勒斯

《塞普勒斯(Cyprus)》
.位於歐亞交界。
.1974年土耳其出兵攻佔賽普勒斯北部三分之一的土地,賽普勒斯就被一道名為「綠線」的停火線給永久分割成兩個國家。
.今國際承認的賽普勒斯是位於南部、由希臘裔掌權的賽普勒斯共和國,並於2004年加入歐盟。
.2013 年初歐債危機再起,塞普勒斯面對破產危機,國際組織對塞普勒斯提出的紓困條件之一:提高人民稅負

.國人可以免簽證進入賽普勒斯,停留日數為任何180天期間內可停留90天,停留日數個別計算,且不與申根區合併。

.由土耳其裔1983年在北部扶植成立的「土耳其北賽普勒斯共和國」,始終未獲國際認可。

發行公債

《發行公債》
.發行公債,常為政府實行赤字財政政策的主要手段
.政府發行公債的主要目的
 →做為調節總體經濟的工具
 →做為收入不足時之財源
 →做為一定期間大型資本支出的財源。
.發行公債可能產生之問題
 →財政僵固化
 →民間資金排擠效果
 →引發通貨膨脹
.國庫發行公債以融通財政赤字,【不會造成準備貨幣】的增加。

.預算年度若無異常情形,政府可以發行公債支應【公營事業現金增資】
.當國家經濟景氣發生嚴重衰退時,為刺激景氣復甦,政府最常仰賴【發行公債】,融通公共建設所需的經費。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政府得發行公債之事項
 →實施都市計畫或土地徵收。
.符合公債發行的原則
 →發行公債以籌措臨時性財源,例如地震或颱風之救災支出
 →發行公債以籌措具有自償性的投資支出
 →發行公債以籌措具有耐久性質之公共財所需財源,例如興建高速公路之支出。

.【凱因斯學派】主張基於功能性財政的需要,政府可發行公債以融通預算赤字,具有財政擴張效果。
.古典學派完全【反對】發行公債。

貨幣購買力

《貨幣購買力》
.是指一定數量的貨幣能夠購買的產品和勞務的數量。
.貨幣購買力的高低與物價水準成【反比】。
.物價膨脹、物價上漲,會【降低】貨幣購買力。

價格上限

《價格上限政策(price ceiling)》
.政府訂定「價格上限」可能導致【供給量下降】【超額需求】。
.價格上限政策:
 ┌限制的價格低於均衡價格。
 ├實際交易量小於均衡交易量(交易數量較無管制時低)。
 ├將產生超額需求(供不應求)。
 └保障消費者的福利。
.若政府制定價格上限高於均衡價格,則市場交易量為均衡交易量。

.如果政府對房租實施有實效的價格上限管制,會導致出租的房屋供不應求。

摩擦性失業(Frictional Unemploy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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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環性失業(cyclical unemployment)
結構性失業(Structural unemployment)
自然失業率(natural rate of unemployment)

摩擦性失業(Frictional Unemployment):本篇Youtube 視頻同步發送
摩擦性失業(Frictional Unemployment)
摩擦性失業是指由於勞動力市場中信息的不對稱性、流動性不足以及市場機制不健全等因素,導致失業者在尋找新的工作機會時需要花費一定的時間,從而暫時無法找到合適的工作機會而處於失業狀態。這種失業通常是短期的、暫時的,並且與其他形式的失業,如結構性失業或週期性失業不同。

一.摩擦性失業的特點包括:
1.與其他形式的失業不同,摩擦性失業通常是短期的、暫時的。
2.摩擦性失業是由於勞動力市場中信息的不對稱性、流動性不足以及市場機制不健全等因素造成的。
3.摩擦性失業的解決需要採取措施,如提高信息透明度、提供更多的職業培訓機會、改善政府的就業政策等,以促進勞動力市場的流動性和有效的匹配。

二.為了降低摩擦性失業,我們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1.提高勞動力市場的信息透明度,幫助求職者更快地找到合適的工作機會。
2.提供更多的職業培訓機會,以提高勞動力的技能水平,使他們更具備適應市場需求的能力。
3.改善政府的就業政策,鼓勵企業提供更多的職位和培訓機會,從而提高勞動力市場的流動性,促進勞動力市場的有效匹配。
4.加強求職者和雇主之間的聯繫,建立更多的招聘平台,減少信息不對稱性。
5.減少嚴格的解僱規定,促進企業中員工的流動性,從而促進勞動力市場的流動性。

三.以下是一個幽默搞笑的例子來描述摩擦性失業。
小張是一名年輕的設計師,他正在尋找一份新的工作機會。他發現在求職過程中,有很多的摩擦和困難。有時候,他會投遞了數十份簡歷卻沒有任何回應;有時候,他會通過面試,但是最終沒有得到這份工作。

他參加了一次面試,面試官問他:“你的設計技能非常出色,但是你有沒有考慮過自己的形象問題?”

小張感到很奇怪,他問:“我的形象問題?是什麼意思?”

面試官回答說:“你的頭髮太長了,這可能會影響你的設計表現。如果你能剪短你的頭髮,那麼你的就業機會可能會更大。”

小張意識到,在勞動力市場中,摩擦性失業可能會出現,因為市場中存在信息的不對稱性和流動性不足等問題。但是,他覺得這個建議有點荒謬,於是他決定去另一個公司面試。

在另一個公司的面試中,面試官問他:“你的設計技能非常好,但是你的臉有點小,這可能會影響你的設計表現。如果你能去整個容,那麼你的就業機會可能會更大。”

小張聽了後,忍不住嘲諷道:“如果你能去做點腦部整容手術,那麼你的公司就不會再出現這麼可笑的招聘要求了。”

這個例子幽默地展示了在求職過程中,摩擦性失業可能會出現,因為市場中存在信息的不對稱性和流動性不足等問題。同時,也表明了即使你不斷地改變自己的形像以符合不同公司的要求,摩擦性失業也難以避免。

以上是對摩擦性失業的重點整理
https://youtu.be/8P7ODxAJJqE


By 題庫世家Youtube頻道 求職性失業。
集遽效果(bunching effect)

《摩擦性失業(Frictional Unemployment)》

循環性失業(cyclical unemploy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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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環性失業(cyclical unemployment):本篇Youtube 視頻同步發送
循環性失業(cyclical unemployment)
循環性失業是指由經濟景氣衰退、總需求減少而引起的失業現象。當經濟進入衰退期時,企業的生產和銷售量下降,消費者支出減少和投資下降,進而減少了對勞動力的需求,導致失業率上升。

以下是循環性失業的重點整理:
1.循環性失業是經濟週期性變化的一部分,當經濟進入衰退期時,循環性失業率會增加;當經濟進入擴張期時,循環性失業率會下降。
2.循環性失業通常是由經濟景氣下滑和總需求下降而引起的,而不是由勞動力市場本身的問題所導致的。
3.循環性失業可能會導致經濟增長的停滯,因為失業者的消費和投資減少,進一步降低了總需求。
4.反循環的財政和貨幣政策可以幫助緩解循環性失業問題。政府可以通過增加政府支出或減稅來刺激經濟增長和增加總需求,中央銀行可以通過降低利率來刺激企業投資和消費者支出,從而增加總需求,緩解循環性失業問題。
5.循環性失業通常與結構性和摩擦性失業並存,實現充分就業是非常困難的。

一個關於循環性失業的幽默故事。

有一次,一群雇主在招聘員工,看到一位求職者的履歷非常出色,於是他們決定讓這位求職者做個小測試。他們問這位求職者:“如果你在一家工廠上班,但是由於市場萎縮,工廠被迫裁員,你會怎麼辦?”這位求職者答道:“我會到別的工廠找工作。”

雇主們很驚訝,他們問這位求職者:“但如果整個經濟都在衰退,所有工廠都在裁員,你還會去哪裡找工作呢?”這位求職者毫不猶豫地回答:“那我就去開一家工廠,自己給自己工作!”

這個幽默故事告訴我們,循環性失業是由於市場萎縮和總需求下降所導致的失業問題,但我們可以從另一個角度看待它。當我們無法找到工作時,我們可以嘗試創業或者自己創造就業機會。通過積極的態度和創新的思維,我們可以在經濟萎縮時創造新的工作機會,從而緩解循環性失業問題。

以上是對循環性失業的重點整理
https://youtu.be/RqQ0MtPMY3A


By 題庫世家Youtube頻道 隱藏指引
集遽效果(bunching effect)

《循環性失業(cyclical unemployment)》
.循環性失業乃經濟不景氣,總需求不足所導致的失業。
.循環性失業因為景氣走向【衰退】而提高。
.循環性失業【不屬於】自然失業。
.為了降低循環性失業,一般會採增加政府支出政策。
.勞動市場沒有循環性失業時,則此經濟體系:【失業率等於自然失業率】。
.【總體經濟政策】可以克服循環性失業。

結構性失業(Structural unemploy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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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性失業(Structural unemployment):本篇Youtube 視頻同步發送
結構性失業(Structural unemployment)
結構性失業是指由於經濟結構的變化、生產技術的進步、經濟發展策略的調整等因素,導致一些職業的需求減少或消失,從而導致長期性的失業現象。

以下是結構性失業的重點整理:
一.定義:由於經濟結構的變化、生產技術的進步、經濟發展策略的調整等因素,導致職業需求減少或消失,從而引發長期性的失業現象。

二.特徵:結構性失業通常是長期性的,需要勞動力進行重新定位職業或再培訓才能適應新的就業市場。

三.原因:經濟結構的變化、生產技術的進步、經濟發展策略的調整等因素,導致職業需求減少或消失。

四.解決方法:提供職業訓練,幫助勞動力獲得新的技能和知識,以適應新的就業市場;政府制定相應的政策和措施,鼓勵創新和投資,促進經濟發展,增加就業機會;企業進行技術升級和轉型,增加就業機會,提高生產效率;勞動者提高自己的技能水平和競爭力,適應新的就業市場。

五.例子:當一個國家從以重工業為主的經濟轉型到以高科技產業為主的經濟時,重工業的工人可能會失去工作,因為他們缺乏相關的技能和知識,從而導致結構性失業的出現。

總的來說,結構性失業是一種復雜的問題,需要政府、企業和勞動者共同努力才能解決。政府可以制定相應的政策,例如提供職業培訓、調整稅收政策等,以幫助勞動力適應新的就業市場;企業也可以進行技術升級和轉型,以增加就業機會和提高生產效率;勞動者也應該積極提高自己的技能水平和競爭力,以應對新的就業市場。通過政府、企業和勞動者的共同努力,可以有效地解決結構性失業問題,促進經濟的發展和就業的增加。

以上是對結構性失業的重點整理
https://youtu.be/WDGHiEYleX8


By 題庫世家Youtube頻道 隱藏指引
結構性失業
《結構性失業》
.結構性失業乃因經濟結構或生產技術變動太快,勞動者的技能失去市場需要所引起的失業。
.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由於高科技產業興起,使得傳統製造業工人因為工廠歇業而失業。
.產業間勞動缺乏移動性是結構性失業存在要件
 →如農業社會轉換成工業社會。
.解決結構性失業的主要對策便是提昇求職勞工的移動性,如技職訓練
 →讓失業者學習新的工作技能或平衡區域間的產業發展等方法。

.我國失業率在民國91年1月突破4%,主要是因勞力密集製造業與低附加價值服務業,大量被其他國家取代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簡稱NCC或通傳會。
.合議制機關
.法定獨立機關
.性質與【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相同
.是中華民國電信、資訊、傳播等事業的監理機構,就其專業為一獨立於行政部門之機關。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人數為七人,任期仿照大法官,採取「交叉制」,由三年延長為四年,任期滿後可無限制連任;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任滿三個月前,行政院與立法院應依照程序任命新任委員。
.不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為之行政處分,其訴願由【行政院】管轄。

類比訊號

《類比訊號》
.主要是與離散的數位訊號相對的連續訊號
.Modem 之功能是將數位訊號轉換成類比訊號。
.數據機應具備有調變 ( modulation ) 與解調變 ( demodulation ) 的能力,其解調變的功能是屬於【將類比訊號轉為數位訊號】。
.寬頻以類比訊號傳輸資料,同一時間能傳輸文字、聲音與視訊等。

外部效果

《外部效果(Externality effect)》
.當一個人的行為後果會影響到他人時,一般稱此行為具有外部效果。
 →如果這影響是不利於他人,則稱之為負的外部效果
 →如果這影響是有利於他人,則稱之為正的外部效果。
.解決外部效果的糾紛,最具公信力的團體為【政府】。
.【能源稅】是屬於矯正外部效果的租稅。
.如果沒有交易成本,只要有財產權,任何外部效果當事人都可自行解決;而且不論財產權誰屬,從效率的觀點,結果相同。
.寇斯定理(Coase Theorem)的主要涵義:在無交易成本之下,不論財產權歸屬為何,即無外部效果。

.各層住戶自行增建改裝房舍,會產生負面的外部效果。
.七月下旬,臺北市九家民營公車,發動無預警罷駛,導致近百萬人次乘客,通勤受影響,據專家估計當日業者損失有限,但市民損失約達二億元之鉅。
.流動攤販在獲得利潤的同時往往也造成髒亂,妨礙交通。

供需法則

《供需法則》
.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消費者的需求」與「生產者的供給」會循著一定的法則進行,我們稱之為「供需法則」。
.依照供需法則,如果供給量大於需求量則價格會【下跌】。
.供需法則下,造成價格與數量之同步上升
 →需求下降但供給增加
 →需求與供給同時下降
 →需求不變但供給增加。
.供需法則背後代表著指導市場資源配置的那隻「看不見的手」。

.某廠商在媒體廣告中,訴求年終「破盤大特價」來吸引消費者目光以增加買氣
 →此時需求量小於供給量。
.英國經濟學家馬歇爾曾說:「單用剪刀的上半部分不能剪紙,單用剪刀的下半部分也不能剪紙,只有合用剪刀的上下兩部分,才能剪紙。」。

綠色消費

《綠色消費》
.為確實做到環境保護,力行食品綠色消費是必須的。
.符合食品綠色的消費
 →選購當地食物
  ⊙購買國產新鮮芭樂
 →選購天然的食物
 →不購買過度包裝的產品
 →將廚餘製成堆肥
 →回收一個鋁罐可節省開電視3小時所需的電量
 →購買商品時,避免過度保裝的物品
 →購買有綠色環保標章的產品。

替代品(substitute good)

《替代品(substitute good)》
.替代品是指當某物價格上漲後,消費者會尋找得以代替的其他物品以滿足需求,若X與Y可替代,當X財貨價格上升,而Y財貨的需求量增加。
.對替代品的判別亦可根據交叉彈性繫數的正負號來進行。
.產業中的替代品之替代程度高,則替代品的威脅越大。
.假如 X 物品係 Y 物品的替代品,則 X 物品相對於 Y 物品的交叉價格彈性是【正值】。
.其他條件相同下,一物的替代品越多,則該物的需求價格彈性越大 。

.牛排和豬排互為替代品。牛排的供給下降,市場預期豬排的價格上升,豬排的均衡交易量上升。
.某消費者僅飲用咖啡和紅茶兩種飲料,且對咖啡或紅茶完全沒有差別。

政黨政治

《政黨政治》
.部分意見相同的國民為了實現政治理想,所結合成的政治團體稱為政黨,政黨經由選舉獲得政權,組織政府,管理國家,稱為政黨政治。
.各政黨透過人民選舉議員,組成國會,討論國家政事。
.國會由多數黨組閣,再由國會參眾兩議院選出總統。
.【政務官與事務官】,在學理上為政黨政治下的產物,有固定任期者則非學理上政務官
 →事務官不宜介入政黨政治活動。
.依據唐斯(A. Downs)的主張,政黨政治中,政黨追求的目標為:選票極大化。
.當斯(A. Downs)認為政黨政治運作的結果,常導致公共財支出水準的不足。
.政黨可以提名候選人。
.政黨可以匯集民意。

民意政治

《民意政治》
.人民或人民的代表可依意志表達政治或政策的意願。
.人民可以選舉人民的代表,也可選擇政務官員。

.民意政治的特色:政府的組成是經過選舉所產生的,因此政府的施政也必須依循多數人民的期望。
.民意政治的特徵:
 →政治須依人民的意思行之
 →民意政治表現為代議政治
.由人民選舉議員,組織議會,以代表人民的意思

釋字387

釋字387、釋字第387、釋字第三八七

《釋字387》
.行政院院長於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改選後第一次集會前,應向總統提出辭職
→基於民意政治之原理
→行政院院長對立法院負政治責任
→基於責任政治之原理
.行政院院長向總統提出辭職時,應一併提出辭職者
→行政院各部會政務次長
→行政院副院長
→國防部部長
→外交部部長
→財政部部長
→行政院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
→【X】考選部部長。

政黨


《政黨》
.政黨:乃是一個目的在控制政府人事及政策的大規模組織。
.為人民政治參與之重要媒介 。
.受結社自由之保障。
.其目的與行為受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拘束。
.政黨開除其特定不分區代表當選人之黨籍,該當選人即喪失中央公職人員資格。
.政黨之設立採登記制 。
.政黨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依法向法院辦理法人登記。
.政黨不得在大學、法院或軍隊設置黨團組織。

.政黨在促進民主政治發展上的積極功能:
→教育民眾,參與政治事務
→相互制衡,促進責任政治
→匯集民意,落實民意政治

法治政治

《法治政治》
.法治政治的定義是「法律制定之後,國家機關以及全體國民,都要遵守它的規範」
.民主政治可說是「法治政治」,原因是國家和人民行為都必須遵守法律
.法律是由人民選出的代表所制訂。
.政府須依法行政。
.法律保障人民,人民也要遵守法律。
.憲法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因為憲法制訂之後,無論政府機關、 民意代表和人民,都要遵守憲法的規範
.會議規範中「服從多數,尊重少數」的原則
.法律制定之後,各級政府、議會和全體國民均須遵守
.人民、議會、政府之活動皆必須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

責任政治

《責任政治》
.民主政治的特質之一,即為責任政治。責任政治的意義在於,議會或行政機關對其職掌事項,負有政治上和法律上之責任。
.我國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而立法院更需向選民負責,立法院有「質詢權」、「立法權」、「預算權」及「倒閣權」等。因此,某種程度能貫徹「責任政治」精神。

.釋字第391號解釋:「立法院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之意旨,避免導致政策成敗無法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

.因外籍勞工抗爭事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辭職以示負責。
.我們常在新聞中看到某部會首長因政策不當請辭下台。
.在民主國家中,有些執政官員常因政策失當或個人操守的問題,而被在野人士要求辭職
.執政者一旦施政失敗就必須承擔民意機關或人民的責難,甚至辭職下台

亞當斯(John Adams)

《亞當斯(John Adams)》
.提出「公平理論」,認為「無論何時,一個人覺得其【工作結果】及【工作投入】的比率,與他人的【結果及投入之比(報酬)】不相稱時,不公平即存在」
 →產生不公平的知覺時,改換其他【情況較差】的參考對象,以獲得心理上的平衡
 →如果當事人的結果與投入比低於參考對象時,可能會【試圖增加結果】
 →個別員工感知的不公平,不包括與他人相比的主觀認定
 →個人所感受到的差距,可能是客觀的事實,也可能是主觀的感覺。

.員工透過比較自己與他人努力結果的公平性;若認為公平,會產生激勵,反之,會減少努力程度
 →某甲報酬/某甲投入=某乙報酬/某乙投入

亞當史密斯(A. Smith)

《亞當史密斯(A. Smith)》
.古典自由主義論者,「經濟學之父」
.與曼徹斯特學派共同主張所謂「政府最好、管是最少」,及自由放任的經濟思想。
.政府的角色是儘量【少干預或不干預】市場經濟的運行。
.國富論
 →成為【自由放任學說】之集大成者
 →提及:「市場價格為一隻無形的手」
 →國家重要的任務是【降低通貨膨脹】
 →最早出現專業分工的概念。
.社會在「一雙看不見的手」的【市場價格機能】運作下,人人追求私利會使資源獲得最高效率的使用,從而最終導致公共利益的調和
 →私利與公益並不相容。
.提出的貿易理論是【絕對利益(成本)說】。

.亞當斯密(A. Smith)的租稅課徵原則有四點。
 →公平原則:係指依個人在政府保護下所獲得的「利益」,「比例」繳納租稅。
 →確實原則:人民應繳納的租稅,必須確定,使徵稅者沒有任意變更的機會。包括納稅的時間、地點、手續、金額,都應使納稅者確實明瞭。
 →便利原則:租稅的繳納,無論是時間、地點、方法,都應使納稅者感到方便。
 →節約原則:指提高稽徵效率,使徵稅所需要的徵收成本及行政成本最低。也就是人民所繳納稅額與國庫實際收入的差額,減到最低。

2015年12月19日 星期六

需求曲線

《需求曲線》
.在一定的期間內,某產品的價格與需求量間的關係。
.「需求曲線」是代表消費者所購買商品對其之【邊際價值】。
.使得整條需求曲線發生移動的變數
 →所得
  所得增加,使得需求曲線向右移
 →其他財貨的價格
 →人口數目。
.若需求曲線為一垂直線,則需求曲線為完全無彈性。
.縱軸截距為 1 ,斜率為-1 的直線型需求曲線,其線上任何一點的價格彈性值都不相同。
.拗折的需求曲線是用來解釋【壟斷性競爭市場】的現象。

.從量稅的課徵將使需求曲線為平行往下移動。
.公共財的社會需求曲線是既定數量下,每人願支付代價的加總。

企業才能

《企業才能》
.指企業家的創新能力,能採用新技術來投入生產或開發新市場、新產品等。
.企業才能是指「生產的決策者」應具備的能力。

.老闆所設計的獎勵制度,使得銷售量非常好。
.生產過程中,所投入的生產要素通常會獲得相對的報酬,但【企業才能】的報酬可能為「負值」。

移轉性支出

移轉支出、移轉性支出

《移轉性支出》
.是指政府對民間單方面的給付
.這類支出是政府基於正義、人道而對人民之片面支付,不須人民提供對等之財貨與勞務為要件,因此也稱為福利性支出(welfare expenditure)。
.政府移轉性支出,目的是影響所得分配維持社會公平
 →對社會所得與財富的重分配影響最大
.政府移轉性支出減少將導致【利率降低且消費水準降低】。

.退休金、失業與貧戶救濟金、醫藥支出、老人年金、健保補助、老農津貼、教育補助費

解決外部性問題

《解決外部性問題》
.公部門解決外部性問題的補救措施
 →補貼
 →直接管制:總量管制與交易
 →使用者付費
 →界定財產權:寇斯(R. Coase)首先針對外部性問題以所有權進行探討
 →課稅:畢固 (A. C. Pigou)強調可以藉用課稅的方式 。

.私部門解決外部性問題的途徑
 →談判
 →合併
 →教化規範
 →污染及被污染廠商合併,將外部性內部化
 →建立財產權。

寇斯(Ronald Coase)

《寇斯(Ronald Coase)》
.首先針對外部性問題以所有權進行探討。
.組織內部可能同時存在權威的關係與價格的機能,而組織經濟學即在探求如何透過制度安排來處理【如何節省交易成本】問題。
.強調在少數污染者及受污染者情形下,可透過自動討價還價方式來解決外部性問題。
.針對解決外部性問題指出,當涉及的人數少,且【財產權定義清楚且協商成本低】時,可解決外部性問題。
 →交易成本為零
 →涉及外部性的成員人數不多
 →財產權的歸屬必須先確立:財產權能有效的被保護及執行

.認為解決外部不經濟之最佳策略為【污染者與受污染者協商】。

外部成本內部化

《外部成本內部化》
.外部成本內部化(internalize)的方式
 →實施可交易許可證制度
 →課徵畢固租稅(Pigouvian tax)
 →徵收環境稅(綠稅)
 →自願性協商(voluntary negotiation)機制
 →將噪音、環境污染的影響作充分考量
 →訂定各介質污染濃度標準時,考量健康風險與污染總量

.政府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隨油徵收空氣污染防治費,每公升汽油課以一定比例的稅金,令污染者必須承擔空氣污染防治的成本
.針對龐大汽車數量所造成的各項污染問題,有些先進國家會針對在尖峰時段進入市中心的汽車課徵交通「擁擠稅」。
.為有效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政府預計最遲在民國100年整合現有污染及能源稅制,並逐步調高稅額。

界定財產權

《界定財產權》
.法律的保障:界定財產權
.解決外部成本或污染問題的方法之一,就是將財產權界定清楚。
.政府的功能之一就是可經由法律方式來確定並確保人民的財產權,所以外部成本這個問題,政府仍有其他方式解決。
.不管河川是屬於誰的,只要財產權界定清楚就可使資源發揮最高的經濟效率,這就是所謂的「寇斯定理」。

擴張性的貨幣政策

《擴張性的貨幣政策》
.屬於擴張性的貨幣政策:(當緊縮缺口時)(刺激低迷的景氣)
 ┌買入有價證券。
 ├調降法定存款準備率。
 ├降低擔保放款融通利率。
 ├降低國際收支盈餘。
 └調降重貼率。
 →短期均衡的總供給量與物價水準皆增加

.同時採取擴張性的財政政策與擴張性的貨幣政策,所得上升,利率方向不一定(利率則是一升一降)。
.對於總體經濟的短期影響為:國民所得及物價均會增加,但利率下降。
.擴張性貨幣政策之長期影響為:物價上升。

.擴張性貨幣政策會產生
 →【借入者得利】重分配效果
 →就業增加
 →物價上升
 →利率下降。

阻卻違法

《阻卻違法》
.所謂「阻卻違法」,是指當事人的言行,形式上違反法律,實際上不會被處罰。
.刑法上的阻卻違法事由。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醫生在病人身上開刀割取盲腸。
 →逮捕現行犯
 →適法無因管理
 →父母的必要懲戒行為
 →可容許的危險
 →自助行為
 →依法令之行為:法定阻卻違法
  ⊙在監獄中執行死刑之法警,射殺死刑犯的行為不成立殺人罪
 →正當防衛:法定阻卻違法
 →緊急避難:法定阻卻違法
 →被害人的承諾:屬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被告人權

《被告人權》
.法治國家對於被告人權保障的要求
 →被告可行使緘默權
 →三級三審之審級制度
 →疲勞訊問所得之自白不能成為呈堂證供
 →被告在未經審判證明其有罪前應推定其為無罪
 →被告具有隨時選任辯護人之權利
 →被告的羈押權,須由「法官」裁決核可。

相對多數決制

《相對多數決制》
.當選人的票數不須超過有效選票的半數,只要選票領先即可當選。
.這是很多採用多數制選舉國家和地區所使用的方法。優點是執行方便,缺點是如果有多於兩位候選人競選時,一位得不到大多數選民支持的候選人可以單靠得票比其他候選人多而當選。
.最高票當選:
→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Plurality with Single-Member-District System):
⊙我國總統選舉方式
⊙在應選名額一名的單一選區下,只要得票最高者則當選
⊙在美國被稱為「領先者當選制」
⊙英國國會議員選舉採取方式。
→複數選區相對多數決制(Plurality with Multimember-District System):當選區中應選名額大於一時,即為複數選區。

.總統選舉採相對多數制的國家:菲律賓、韓國。

中途學校

《中途學校》
.設置中途學校的法律依據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內政部專為不幸兒童少年長期安置及輔導所設置的三所中途學校
→台北市立廣慈博愛院
→內政部少年之家
→內政部雲林教養院。
.中途學校的收容對象
→中輟生
→受虐兒童或少年
→從事性交易之兒童或少年。

.安置中途學校者,若實施逾【二年】,確仍有繼續特殊教育之必要者,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可延長至【滿20歲】。

事務官

《事務官》
.指依照既定方針執行之永業性公務員,原則上政務官以外之一般公務員均屬之。
.定義: 所謂事務官,係指依法定其任用資格,身分受保障,主要為政策執行者。
.事務官應謹守中立原則,以落實【行政中立】理念,確保政策穩定與人民權益
.具體規定:
┌任用法之適用: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依任用法規定其資格任用之。
├懲戒法之適用: 公務人員違法失職須受懲處,負起行政責任。
└其他法規之適用: 公務人員(即為事務官)應遵守相關人事規定,故受相關法規規範。
.事務官有【法定任用資格】
.事務官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考績法】
.事務官是依法執行職務之永業性公務人員。

常任文官

《常任文官》
.黑堡宣言認為常任文官的角色包括:
 (1)【憲政秩序】的了解者與捍衛者;
 (2)社會治理過程的受託者以及正當而重要的參與者;
 (3)睿智的少數,而非吼嚷的多數或有權的少數;
 (4)不同機構的利益平衡軸;
 (5)擁有專業地位的道德和先驗執著者;
 (6)【民眾參與】的促進者。

.常任文官通常不需負【政治責任】。
.非經國家考試不得任用之人員。
.非依法定原因不得免其職。
.政府有義務照顧其退休後生活。

.常任文官主要負責【政策執行】。
.在政策研擬上有時扮演重要和裁量角色,也扮演影響政策制定的重要角色
 →最重要的理由是【專業與經驗】
 →科層組織的專業特性與文官久任經驗。
.【新公共行政】主張常任文官應主動積極扮演倡議者的角色,糾正利益政治,照顧弱勢族群,追求社會公平。

全國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
.投票範圍:
→法律之複決
→立法原則之創制
→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提案方式
→人民提案
*年滿 20 歲,未受監護宣告之國民
*提案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大選選舉人總數的千分之五以上
→立法院提案
*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之事項
*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
→總統提案
*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有變更主權之虞。
*經行政院院會決議
*交付全民公投
.投票結果
→投票人數:達全國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通過:有效投票數中同意者超過【二分之一】即為通過。
.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成立後,係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負責投票之進行。

.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大選選舉人總數的百分之五以上。

.美國並沒有全國性公民投票的實施

虛位元首

《虛位元首》
.行政實權在內閣,閣揆是最高行政首長。
.元首沒有行政權力。
.元首僅代表國家,是象徵性的領袖。
.統而不治。
.元首不會隨政治情勢的變化而去職元首公布法律時,須經【內閣副署】。
.有選擇任命閣揆及閣員之自由。
.內閣總辭,元首不得挽留或拒絕。
.閣揆提請解散議會,元首不得挽留或拒絕 。
.閣揆副署簽名同意之法案,元首不得拒絕公布或覆議。

內閣制

《內閣制》
.內閣:國會內多數黨的領導核心所組成,閣員與其他部會首長同時具有議員的身份。
.行政權:內閣向議會負責。內閣有提請解散議會權。
.立法權:議會向選民負責。
.行政與立法的互動精神:單一民意下的融合。
.內閣制的特徵 (以英國為代表)
 →【虛位元首】象徵國家,但行政權屬於總理與閣員構成的內閣。
 →行政部門與國會既相結合,又相對抗。
 →一次元的民主。
 →內閣為最高行政機關,國家元首不負實際政治責任,即採虛位元首。
 →閣揆由國會中多數黨領袖擔任,議員兼任閣員,表現行政與立法之一體。
 →副署制度:元首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閣揆副署】,始為有效,副署表示負責
 →國會對內閣有「不信任投票權」,內閣閣揆有提請元首「解散國會」之權。
.憲法增修條文所為之【總統擁有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決定權】,並非內閣制的特徵。
.在內閣制國家中,私法案(private bills)是指議員個人所提出的法案。
.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具有內閣制特色:
 →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
 →行政院院長之法令公布副署權。
 →行政院院長為全國最高行政機關首長。
.內閣制的優點:
 →容易貫徹政黨政治
 →行政與立法的僵局可以經由制度性的方式解決
 →元首是國家統一的象徵,有穩定國家的作用

法律規範

《法律規範》
.法律規範由行為規範和裁判規範組成。
 →行為規範:
  ⊙民法規範重行為規範
  ⊙若法律規範要求受約束的人以規範的價值取向行為或不行為。
 →裁判規範:
  ⊙刑法規範重裁判規範
  ⊙若目的在於要求在法律上有爭端的人或機關以規範為標准進行裁判。
.法律規範之結構分成「構成要件」與「法律結果」
.法律規範可以採納技術規範作為內容
.將抽象之法律規範應用於具體之社會事實,稱之為【法律之適用】
.法律規範的最高位階為【憲法】。

2015年12月18日 星期五

監察院之職權

《監察院之職權》
.【彈劾權】:對公務員提出彈劾
.【糾舉權】:糾舉行政人員之違法失職
.【糾正權】:對行政院之施政提出糾正,糾正不當施政的行政機關
.受理公職人員之財產申報
.【審計權】: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調查權】
.【總統副總統罷免提案權】。

.彈劾總統、副總統,【不是】「憲法增修條文」中監察院之職權。

受益權

《受益權》
.人民為自己利益,而請求國家為一定行為之權利,稱為「受益權」
.屬於公法上之權利。

.經濟上的受益權: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
.行政上的受益權:人民在行政方面,得請求國家為一定的行為,以享受其利益的權利
 →【請願權】與【訴願權】,即是行政上的受益權。

.司法上的受益權:人民的權利自由,遭受不法侵害時,得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權】,請求法院給予公正裁判的機會。
 →可分為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及選舉罷免訴訟。

性別刻板印象

《性別刻板印象》
.將男女性格類型化
.社會傳統的性別刻板印象造成負面的影響
 →使個人發展受到侷限
 →使個人特質受到壓抑
 →對不符合要求的男女造成很大的壓力
 →造成兩性衝突

.「男主外,女主內」
.「女生玩洋娃娃、男生玩機械人」
.「男兒志在四方,不宜選讀家政、護理等科系」
.「男生勇敢活潑,女生文靜溫柔」
.「男生擅長數理,女生擅長文史」
.「女嬰被形容為嬌小、漂亮、細緻等;男嬰則被形容為強壯、結實、調皮」
.這種印象常常造成在工作上對於性別的歧視,例如男護士或是女司機。
.「父親常買洋娃娃給女兒,而買模型汽車給兒子」

郭爾堡(Kolberg)

《郭爾堡(Kolberg)》
.郭爾堡(L. Kohberg)主張道德發展三段六期論。
 →前習俗道德期
  ⊙第一階段:避罰服從取向
  ⊙第二階段:相對功利取向(工具性的相對論導向)
   學生以講求互惠的原則來進行道德判斷
 →習俗道德期
  ⊙第三階段:尋求認可
  ⊙第四階段:遵守法規取向
 →後習俗道德期
  ⊙第五階段:社會法制取向
  ⊙第六階段:普遍倫理取向
   思考國家公權力對於個人生命影響的價值
.道德教育的實施應該重視【推理判斷】。
.設計道德兩難問題情境。

性別認同

《性別認同》
.兒童的性別認同大約在【三歲】以後開始出現。
.我自己喜歡也接受女生這個性別。
.國小女性教師的性別認同,比較適合採用【敘事探究】進行。

共有財的悲劇

《共有財的悲劇》
.就是沒有排他性的共享財產,某些使用者產生了「搭便車」,進而影響公共資源的效率不彰及浪費。
.個人追求自身利益,可能損害別人,最後損害自己。

.日前有報導指出:「海洋魚類承受不了人類的過度捕撈,專家甚至提出警告,如果人類再不節制,到了 2048年,地球上將沒有魚可吃!」。
.某國首次實施高速公路免費政策,原意在疏導交通,不料卻誘使民眾大量利用高速公路造成大堵車,甚至垃圾滿地及事故頻傳的問題。。
.隨著二代健保施行,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研議針對輕症急診、慢箋領藥、高就診次數者加收部分費用
 →是為減緩公共利益推動時常面臨的共有財的悲歌。

階級複製

《階級複製》
.指同一社會經濟地位階級者,他們下一代的階級也相似。

.在現代社會裡,許多高社經地位的家長願意花費鉅資,讓子女就讀昂貴的私立學校,希望其下一代擁有對等地位的人際對象,接觸賢達名流的生活模式。

.據報載,有某公司董事長至明星大學頒發獎學金時,發現在 27 位得主中,僅有 2 名清寒生,讓其感嘆過去窮人翻身靠教育,近年來名校生幾乎用不到清寒獎學金,更有感而發地說:「窮人小孩根本進不了名校。」。

緊急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
.針對涉及生命安全之被害人提供緊急救援外,可透過警察、市政府社工員、檢察官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等方式申請,保護令會於【四小時】內核發。
.【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
.警察處理家庭暴力案件,必要時應採取方法保護被害人及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
 →於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前,在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之必要安全措施。
.緊急保護令的聲請人
 →受到家庭暴力的人
 →檢察官
 →警察機關。

法人

《法人》
.法人包括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
.由法秩序賦予權力能力,因而創造出來的權利義務主體,依其係根據公法規範抑或私法規範,可又區分為公法人與私法人。
 →公法人亦能成為私權之主體
 →私法人亦能享有公權
.民事權利主體之一,與自然人相對,指按照法定程序設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獨立的(或獨立支配的)財產,並能以自己名義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
.係自然人以外,由法律所創設,得為權利及義務主體的團體。
.與自然人置於同等主體地位,享有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及責任能力。
.法人不能享有一般人格權,也不產生身份法上的法律關係。
.我國憲法並未明文規定法人得作為人權之主體。
.法人可以享有財產權、訴訟權。
.法人不享有民法中的身分權、繼承權。
.公司法上的公司必為法人。
.法人原則上具有權利能力。
.法人具有民事責任能力。
.法人可能具有憲法基本權能力。
.法人應設董事,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110027
.法人董事有數人者。110027
 →法人事務之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
.具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

買賣不破租賃

《買賣不破租賃》
.出租人於租賃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民四二五 110425),此謂之「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性質為租賃者,有買賣不破租賃之適用
.原所有權人與交易相對人間,所為之契約,須法律行為,始適用之
.先有租賃契約存在,房客也搬進去居住了,則屋主之後的所有權移轉,房客仍可以繼續居住至租約期滿為止。

.有下列二種情形,則不適用該原則:
 →未經公證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
 →未定期限之租約。

公法上權利義務

《公法上權利義務》
.行政法律關係之發生原因(公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得在行政法律關係中享有權利及負擔義務之資格,為行政法之【權利能力】
.行政法律關係消滅之原因
 →專屬一身之義務,因義務人死亡
 →因標的物滅失
 →因義務人履行義務
.行政法律關係之成立
 →可依法律規定而直接成立法律關係
 →通常須有行政處分或行政契約之具體決定
 →私法之法律行為亦可作為行政法律關係之構成要件事實
.依司法院釋字第 423 號解釋,空氣污染防制法上違規舉發通知書之內容,內容足以直接影響人民公法上權利義務。
.公法上權利義務之爭議,救濟程序,應採取行政訴訟程序。
.國家與人民之關係,若是基於憲法或法律規定為公法上權利義務者,則為對等關係。
.公法上之權利義務原則上具有不得任意拋棄或移轉之特性。

.因法規規定直接發生
 →全民健保(全民健康保險法§11之一:強制納保,國家與人民之間成立一個公法上的債之關係)
.因行政處分發生
 →繳納稅捐、服兵役、請領社會救助金、交通違規被科與處罰
.因行政契約發生
 →行政程序法§135、136、137;健保特約醫事服務,釋字533;公費學生,釋字348。
.因事實行為發生
 →拆除違章建築、強制居家隔離
.執行法院判決
 →受刑人;援交兒少之短期收容(兒少條例§1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