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4日 星期二

民法物權編

《民法物權編》
.民法物權編之基本原則
 →一物一權原則
 →物權行為獨立性原則
 →公示及公信原則
.民法物權編規範的項目
 →所有權
 →地上權
 →永佃權(刪除) §842
 →農育權 §850-1
 →地役權 §851
 →抵押權
 →質權:動產質權 §884、權利質權 §900
 →典權 §911
 →留置權 §928
 →占有。
.我國民法已經承認,可以經由習慣創設物權。

物權之取得

《物權之取得》
.物權之取得時點
 →原始建築物:於建築完畢時取得
 →先占:於占有之時取得
 →繼承: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果實自落鄰地:於落地時歸鄰地所有人取得。
.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
.【典權】之取得,一定須有對價。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債務利息

《債務利息》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得由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
.對於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利息
 →超過部分債權人受領有效
 →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並無請求權。
.。
.債務利息屬於政府經常支出。
.匯票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如無約定利率者,得要求自到期日起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 203 條)
 ★票據法第28條:票據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

2015年4月8日 星期三

行政權

《行政權》
.在權力分立之原則下,行政權通常被界定為【執行權】。
.行政權之主體者,僅為國家。
.國家【行政權】之作用
 →行政上之強制執行
 →訴願案件之審查
 →訴願之決定
 →發布命令
 →救災。
.行政權擴大,其表現於外的主要現象:委任立法之發達、行政司法之發達、緊急命令之發達、自由裁量之擴大。
.造成行政權力擴張的主要原因
 →社會經濟環境的變遷
 →立法權分散無力的影響
 →司法權退卻的影響
  ⊙司法權無法適應快速的社會變遷
  ⊙司法程序過於僵化複雜,審判又曠費時日
  ⊙人民支持與信賴行政部門的程度,遠勝於法院
 →自由放任的經濟思想遭批評。
.行政權力的外在控制
 →議會控制:利用法律草案或修正案的審查
 →法院控制
 →公民控制:人民透過各種管道關心政府業務
 →輿論制裁。
.行政權力的外在控制
 →行政自律
 →行政監督。
.就國家行政權力的發展趨勢看,美國及我國是走向【集權制】。

遺產繼承人

《遺產繼承人》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其順序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 條)
.遺產繼承人所必須具備之資格
 →須於繼承開始時仍生存者
 →須有權利能力之自然人
 →須非喪失繼承權者。
.為保護遺產繼承人權益,強制採用「限定繼承」。

結婚

《結婚 (marry)》
.男未滿十八歲者,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110980)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110981)
 →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110990)。
 →若結婚後已逾【一年】,法定代理人不得撤銷該婚姻(110990)。
 →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已懷胎者,法定代理人不得撤銷該婚姻。
.結婚的形式要件: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110982)
 →「登記婚」自97年5月23日起開始施行
 →97年5月23日以前結婚的人,適用舊法:只需要有公開的結婚儀式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110983)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110998)
.夫妻結婚後關於姓氏的問題,夫妻各保有本姓,但也可以約定冠配偶的姓。(111000)
.一人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結婚無效。(110985)(110988)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110988)
 一、未向戶政機關登記之結婚(110982)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110072)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110997

瑕疵擔保

《瑕疵擔保》
.瑕疵擔保責任產生於羅馬法,是有償合同中的重要責任制度之一。
.瑕疵擔保責任,是法定責任。只要權利或物有瑕疵,出賣人必須負責,因此屬於無過錯責任。 正好與其違約責任的過錯歸責相對應。
.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是指買賣合同的出賣人就標的物的所有權不能完全轉移於買受人而應當承擔的責任
 →是指賣方應保證對其所售標的物享有合法的權利,沒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權利,並且任何第三人都不會向買方就該標的物提出任何權利要求。
.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也稱質量瑕疵擔保責任
 →買受人受領出賣人所交付的物品,應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
 →指物之出賣人,需從買賣標的物本身之瑕疵, 負無過失之瑕疵擔保責任
.出租人之權利瑕疵擔保:出租人應擔保第三人就租賃物對於承租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如有第三人對承租人主張權利時,致承租人對於承租物無法使用時,承租人得請求減少租金,或解除契約。
.民法第354條之規定,瑕疵於買賣契約成立後發生,於危險移轉時仍存在,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刑事上之不罰

《刑事上之不罰》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依法令之行為或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不知法律係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免除刑事責任;但 書則規定,如不知法律係可避免者,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仍要負擔刑事責任。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26)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甲、乙同舟,遇風將溺,乙奪甲之救生圈,致甲溺死,乙之行為不罰。(24)

.甲以空氣槍企圖射下高空的飛機,甲殺人的不能未遂,不罰。
.現行犯的逮捕,不罰。
.自助行為,不罰。
.父母或教師的懲戒行為,不罰。

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 (Property Right of Copyright)》
.公開口述權、公開展示權、公開上映權、重製權
.共同著作人未約定應有部分者,依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定之。
.著作財產權原則上於著作人死亡後【50年內】仍存續。(450030)
.受僱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若未以契約約定著作權之歸屬,依著作權法之規定,著作財產權應歸屬【僱用人】。(450011)
.以受聘人為著作人時,如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所有,出資人有利用權。(450012)
.共同著作人未約定應有部分者,依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定之。(450040)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原因:存續期間屆滿。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210002)
.大陸法系的國家,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採取三項原則,我國公司法亦採相同規定:(1)資本確定原則 (2)資本不變原則 (3)資本維持原則。
.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者,其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210316-1)
.股份有限公司之組織系統:股東會、董事會及監察人。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之出資方式:
 ┌現金。
 ├對公司之貨幣債權。
 └公司所需技術。
.股份有限公司的意思決定機關:股東會。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的召集,依公司法規定,原則上由【董事會】召集。210171
.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解散事由:210315
 →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
 →股東人數不足
 →與他公司合併
.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政府或法人均得為發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