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210002)
.大陸法系的國家,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採取三項原則,我國公司法亦採相同規定:(1)資本確定原則 (2)資本不變原則 (3)資本維持原則。
.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者,其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210316-1)
.股份有限公司之組織系統:股東會、董事會及監察人。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之出資方式:
┌現金。
├對公司之貨幣債權。
└公司所需技術。
.股份有限公司的意思決定機關:股東會。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的召集,依公司法規定,原則上由【董事會】召集。210171
.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解散事由:210315
→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
→股東人數不足
→與他公司合併
.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政府或法人均得為發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