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2日 星期三

監護人改定

改定監護人
《監護人改定》
.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前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111106-1
.法院於改定監護人確定前,得先行宣告停止原監護人之監護權,並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2016年5月14日 星期六

甲擅自在乙土地

《甲擅自在乙土地》
.甲擅自在乙之土地上種菜
→菜屬土地之部分
→菜屬【乙】。
.甲擅自在乙之土地上興建 B 屋及種植蘋果樹
→B 屋為獨立之不動產
→B 屋屬【甲】
→蘋果樹屬土地之部分
→蘋果樹屬【乙】。
.甲擅自在乙之土地上種蘋果樹,乙先將該土地出租於丙,又將該土地出賣於丁
→乙丙之租賃契約,由丁承受。110425
→蘋果樹上之果實屬【丙】。
.甲擅自在乙之土地上種蘋果樹,乙將該土地出賣於丙,雙方約定,乙保留樹木所有權,乙將該樹木出賣於不知情之丁
→蘋果樹非獨立之物,無獨立所有權,約定無效。110246
→蘋果樹屬【丙】。

衡平責任

《衡平責任》
.侵權行為之加害人雖無過失,但法律基於衡平法的考量,規定法院得依被害人的聲請,斟酌雙方當事人的經濟情況,令加害人為一部或全部的損害賠償。

.民法第 187 條的限制行為能力人責任,有「衡平責任」的規定。
.因遭受僱人執行職務時不法侵害之受害人,由於僱用人已盡監督義務,而無法對僱用人請求賠償者,法院得因其聲請,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情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精神慰撫金

《精神慰撫金》
.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人格權,包括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等。被害人雖未受到財產上損害,依民法債編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也可以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的金額。110195
.精神慰撫金無一定基準,主要是斟酌實際受傷和被害人痛苦程度、影響、雙方身分地位、經濟收入等狀況。

代償請求權

《代償請求權》
.代償請求權之發生,須債務人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為前提。
.民法第二百二十五第二項規定:「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學說上稱此為「代償請求權」。(110225)
.效力:如為債權,讓與其債權;如他人已為賠償,交付賠償物。至於其 消滅時效之起算點;實務認為係屬於新生債權,故時效重新起算(89台上1828決),多數學者亦採取此一見解。
.三個要件:
(a)債務人有給付義務。
(b)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而為給付不能(民§225Ⅰ)。
(c)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因造成該給付不能之事由,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取得賠償物。
(d)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為債權人原給付利益的代替性利益( 亦即第三人對於債務人所為的損害賠償與債務人對於債權人所負的給付義務具有同一性)。

2016年3月15日 星期二

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
.係指代理人雖無代理權而因有可信其代理權之正當理由,遂由法律課以受權人責任之謂。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 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110167

.表現代理的效力:
 →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表見代理之責任。110169
 →其本質為無權代理
 →本人對代理行為之相對人應負履行責任
 →第三人得於本人承認前行使撤回權
 →義務人所負責任之損害賠償範圍,不限於消極利益之賠償

.甲有A地1筆,而將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所需之一切資料,委託乙保管,乙竟以甲之名義將A地賣給丙;丙主張因乙出示該等資料,所以相信乙有代理權。

善意受讓

《善意受讓》
.為善意受讓動產之占有人(此之善意係指不知移轉占有之人為無權占有人)縱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亦能取得權利之制度,此制度之目的在於加強占有之公信力,以確保交易安全。
.動產之受質人善意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之保護者,縱出質人無處分其質物之權利,受質人得主張【善意取得動產質權】。
.動產善意受讓
 →受讓人必須善意且無重大過失始可
 →讓與人是無權處分人,但為動產的占有人。

.甲將他人之錄影機,未經所有人同意,賣予不知情之乙,並已經移轉交付。
 →善意受讓
 →乙取得該錄影機
.【無記名證券】,遺失人不得向善意受讓人請求返還。

2016年3月12日 星期六

共有物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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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共有物》
.共有物依共有人協議分割時,並不適用多數決原則。
.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共有人以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 。110823
.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共有人縱訂有不分割之約定者,如有重大事由,仍得隨時請求分割。110823
.【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以受讓或取得。110826-1

.共有人縱訂有不分割之約定者,如有重大事由,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共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若共有物於分割前未徵得抵押權人同意,於分割後,該抵押權 仍存在於分割後之各宗土地上。
.土地分割共有物之判決確定時,原告所分得部分,縱未經土地分割登記,原告仍已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共有物分割後之效力共有物分割後之效力:原物分配時,各共有人自分割效力發生時起,各自取得分得部分之單獨所有權。110824-1

2016年3月5日 星期六

協商式民主(consociational democracy)

《協商式民主(consociational democracy)》
.適用於社會組成較為多元分歧的國家。
.又稱為「共識模型」。
.強調包容與妥協,決策的作成要求取得盡可能之多數。
.以「比例代表制」和「多黨制」為基礎
.荷蘭、比利時、奧地利、瑞士。

人權

《人權》
.民主國家的憲法以保障人權為核心。
.聯合國一向積極推動人權保障。
.自由權為第一代人權的主張。
.主張「個人權利」思想家
 →孟德斯鳩(B. Montesquieu)
 →盧梭(J. Rousseau)
 →洛克(J. Locke)。
.人權具不可讓渡性 。
.人權強調普世性。
.人權具根本性,不可被剝奪。

民主化

《民主化》
.民主化(Democratization)民主化意味著從威權主義轉變為自由式民主。
.過程最重要的特徵乃是基本自由和政治權利的賦予、建立普遍且競爭性之選舉、以及引入市場改革(特別是在後共產主義政體中)。
.民主化包含三個過程,此三者有時候相互交疊:
 →舊政體的崩解
 →民主化過程
 →民主的深化
.第三波民主化國家
 →杭亭頓「第三波:二十世紀的民主化浪潮」
 →並未完全解決人權、行政效率、司法公正等問題
 →有些國家走向民粹主義
 →部分國家陷入民主化停滯期
 →南歐(葡萄牙、西班牙)、菲律賓。
.阿拉伯之春(the Arab Spring)的民主化運動
 →突尼西亞
 →葉門
 →利比亞

第三波

《第三波》
.托佛勒(A. Toffler)在《第三波》(The Third Wave)一書
 →提及之「第三波文明」係以【電腦】為象徵
 →提及之「第二波文明」業革命後所形成的「機器時代」。

.杭亭頓(Samuel Huntington)撰寫「第三波:二十世紀的民主化浪潮」
 →第三波民主化約發生於 1974 年以後。
.第三波民主化國家
 →並未完全解決人權、行政效率、司法公正等問題
 →有些國家走向民粹主義
 →部分國家陷入民主化停滯期
 →南歐(葡萄牙、西班牙)、菲律賓。

2016年2月29日 星期一

目標執行過程

《目標執行過程》
.目標管理亦重視目標執行過程的自我檢討與自我評估。
.目標執行過程中的自我控制階段係指「改正錯誤與控制實踐目標行動的進度」。
.目標執行過程中的原則
 →授權管理與責任管理的貫徹:
  ⊙只要在合法範圍內,任何手段都必須授權各部門或單位自行決定採行,故應澈底實施授權管理,儘量放手讓部屬去做,不要干涉太多。
 →情報充分對外提供原則原則:
  ⊙主管不能僅扮演聽取報告或吸收資訊的被動角色,而是主動提供一些部屬所無法知道,但對他們而言卻是相當重要的情報或資訊。
 →實施例外或錯誤管理:
  ⊙進行例外或錯誤管理的步驟為:
   ◎找出錯誤或例外的原因為何?是不可抗力嗎?還是人為因素?
   ◎採取補救或更正的措施,打算要向下修正目標基準嗎?還是要整個實踐方向的改變?
   ◎確定以後不會再犯類似錯誤。
 →設置「目標進度牌」:
  ⊙在辦公處所懸掛目標進度牌,讓所有員工都知道目標實現的狀況,以激勵士氣;
  ⊙目標進度的標示可以用表格表示,更可以用圖形表示,讓大家一目了然。

文官系統

《文官系統》
.西方文官系統的結構類型分那兩個主要類型【品位和職位】。
.美國
 →較注重專業知識
 →受政黨政治影響較深
 →文官則與一般職業無太大差異
 →採職位分類制。
.英國
 →注重通才
 →公務員則較受保障
 →文官較獲尊敬。
.加拿大
 →係採職位分類制。
.文官系統的主要功能
 →處理資訊
 →提供專業知識
 →汲取資源。
.民主國家中的文官系統所扮演的角色,憲法價值保障者、公共利益促進者。

第三者政府

《第三者政府》
.有關非營利組織的產生,有學者認為是起因於一方面要調和人民對公共服務的渴望,一方面又害怕政府權力過度擴張,而企圖透過其他管道來增進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角色與功能。
.薩拉門(Laster M. Salamon)提出第三者政府理論
 →非營利組織又稱為「第三者政府」
 →批評市場與政府失靈不能解釋非營利組織存在的原因
 →強調針對政府行動的轉變和多樣性,在公共服務的輸送上,必須仰賴非政府的機構,即政府透過代理人來運作。
.非營利組織的準政府角色。

2016年2月23日 星期二

腦力激盪(Brain Storming)

《腦力激盪(Brain Storming)》
.簡稱BS。
.是由歐斯朋Osborn早於1938年所倡導,此法強調集體思考的方法,著重互相激發思考,鼓勵參加者於指定時間內,構想出大量的意念,並從中引發新穎的構思。
.是指一群人或一個人運用腦力,做創造性思考(creative thinking),在短暫的時間內,對某項問題的解決,提出大量構想的技巧。
.決策初期,要求與會人員大膽想像,甚至提出不切實際的想法來彼此激盪,以鼓勵成員突破常規,並從不同角度來解決問題。
.腦力激盪法實施原則:
 →過程中對個人意見不批評
 →儘量拋開束縛,發揮想像力,意見愈新奇、愈多愈好,量重於質
 →每一個人所提的意見都受到重視
 →採取搭便車或撞球策略
 →每人得自由提出答案
 →進行批評與評鑑
.腦力激盪法實施步驟:
 →確定問題
 →選出記錄
 →遵行腦力激盪之規則

德菲法(delphi techniq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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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菲法(delphi technique)
1948年【蘭德(Rand)】公司所發展成功。
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人員進行預測技術的決策工作,並藉由腦力激盪方式,將團體決策的結果做為選擇可行方案的參考。
藉由一系列問卷調查方式,以匿名方式徵詢參與預測成員意見,一直到意見統一為止的預測方法。
決策技術主要用於改善群體決策時,壓抑群體成員的意見表達的缺點,而能促使群體成員的潛力激發出來。

德菲法技術應用的演進。
1.傳統德菲法:以個別專家為主,強調以下五項基本原則
 ⊙匿名(anonymity)原則
 ⊙複述(iteration):由主持人蒐集參與者之意見並公布周知,如此反覆進行。
 ⊙控制回饋(controlled feedback):將專家對問題的回答進行反饋和整合。
 ⊙團體回答統計(statistical group response):通過對專家回答的統計分析來形成整體性的結論。
 ⊙專家共識(expert consensus):最終達成盡可能一致的意見和共識。
2.團體德菲法(group delphi):
 ⊙以團體互動取代個人書面反應,先將一群專家區分為較小的工作團體,再透過全體會議比較這些團體的判斷,最後達成共識。
3.政策德菲法(Policy Delphi):
 ⊙1960年代後期,為突破傳統德菲法的限制,能較有效的處理複雜的政策問題,是以當決策者面 臨結構不良且陌生的問題時,政策德菲法將有助於問題的釐清與應對方案的研擬。
4.對立性德菲法:要求專家對其他專家的意見進行評價和辯論。

重點整理
1.屬於團體決策的技術。
2.成員是彼此不面對面的開會。
3.是一種專家意見調查法
4.為了克服圓桌討論法(round table discussion)的弱點而設計。
5.優點為時間有彈性,且減少專家同時聚在一起的會議支出。
6.集體決策常用的技術,資料收集與分析的一種方法。
7.可避免團體盲思或是被迫順服他人的盲目從眾現象。

以上是對德菲法的重點整理
https://youtu.be/J0ww6ctXxYk

By 國考小幫手Youtube頻道 隱藏指引
德菲法(delphi technique)

2016年2月20日 星期六

異質性

《異質性(Heterogeneity)》
.指在一個社會的同一時間表,同時呈現了不同的制度,不同的行為與觀點,既有農業社會因素存在,也有工業社會因素存在,是一種新舊皆有,傳統與現代兼容的社會。
.開發中國家的行政存在著「一個結構並不一定產生其應有的全部功能,而是由不同的結構履行相同功能」的現象。
.稜柱型的行政模型中,三大特性之一。
.多元化管理乃是針對【異質性】的工作隊伍,從事組織本身的變革,以建立一個能讓多元化的組織成員相互尊重,並且能夠將自我潛能極大化的工作環境。

.在餐旅業中,每一位服務人員所提供的服務內容,無法像製造業的產品一樣完全標準化。
.服務的異質性:
 →在旅遊過程中,即使是一位最稱職的領隊,也可能會因遭遇到一些問題,而無法讓所有的團員完全滿意。
 →服務品質容易受服務人員的個人因素影響
.旅行社建立領隊導遊標準作業流程(SOP)提升整體服務品質,是基於觀光旅遊業產品的【異質性】。

恩庇侍從理論

《恩庇侍從理論》
.恩庇侍從理論(Patron-Client Theory)。
.國家機關和公民社會互動的模式。
.學者常以「恩庇—侍從」概念的基礎作為地方派系理論的研究途徑。
.恩庇端透過政治壟斷與經濟管制換取侍從端(含層層下遞的侍從體系)的委身以侍。

功績主義

《功績主義》
.楊格(Young) 著有《功績主義的興起》
 →其本質是智力和努力(競爭式的獲得)。
.已開發國家行政文化特質之一。
.對於人才之選用、陞遷、調遣,強調依其個人之能力、資格及績效等客觀因素作為評價標準,而不問其出身、宗教、籍貫等身分歸屬性因素。

2016年2月16日 星期二

政策問題

《政策問題》
.眾多公共問題中,引起政府較大注意之爭論性問題,亦即論題(issues) 。
.然而並非所有被政府接納的論題,最後均會變成「政策問題」(policy problem) ,要政府決定規劃方案予以解決之問題,謂之「政策問題」。
.政策問題之特性:
 →相依性(interdependence)
 →主觀性(subjectivity)
  ⊙「政策分析人員對於造成問題的外在環境加以選擇性界定、分類、解釋與評估」
 →人為性(artificiality)
 →動態性(dynamics)。
.新公共管理學派偏好以【向民間購買】模式來解決政策問題
. 一般而言,處理結構不良之政策問題,宜採取【漸進決策途徑】。
. 一般而言,處理結構良好的政策問題,較宜採【理性廣博決策途徑】。
.在政策問題認定上,所謂「第三類型的錯誤」是指:以正確的方法解決錯誤的問題
.學者史塔林(G. Star|ing)認為,政策問題在診斷時,會遭遇一些誤差因素
 →組織結構
 →意識型態
 →時間系列的落差。
.政策問題的複雜程度是政策失靈原因之一。

Y理論

《Y理論》
.Y 理論代表人物為
 →梅耶(Elton Mayi)
 →巴納德(Chester I. Barnard)
 →麥克里葛(Douglas Mcgregor)
  ⊙人並非天生厭惡工作、鼓勵比懲罰更重要、報酬並不僅限於物質、人會自動的去工作且是有想像力的
  ⊙大部分人都具有運用高度想像力、機智及創造力來解決組織問題的能力。
  ⊙如果員工認同工作中的任務,會自我督促與控制。
  ⊙員工把工作視同遊戲一般自然
  ⊙員工認同工作並會自我督促
  ⊙員工會主動尋求承擔職責。。
.其研究取向係以行為科學為基礎,以促進員工工作意願為中心,透過民主參與、需要滿足、觀念溝通、人群關係等理論與方法,提高員工的工作效率,達成組織目標。
.Y理論的假定與意涵:
 →一般人願意學習
 →一般人都具備發展潛力
 →懲罰與威脅並非管理的唯一方法。
.依據人性的Y理論,組織應採參與管理的激勵措施,包括實施授權、工作擴大化與【工作豐富化】改進溝通。

全球化

《全球化》
.全球化一般是指經濟的跨國化、科技的標準化,並因網路的發達,將世界各地連成一個不可分割的整合體。
.全球化產生的背景因素
 →資訊科技發達有助於全球化現象
 →是剩餘資本累積擴張的必然性,促進跨國企業流動
 →在金融資本全球化與消費主義的影響下產生
.地理藩籬已被科技所突破。
.顯示國與國之間的相互依存度增加。
.地方政府與全球化的關係密切。
.行政人員應深切體認資本主義可能的缺點。
.全球化增加跨國企業,威脅到社群與公共精神。
.行政人員應整合比較行政或全球觀點的公共行政。
.「地球村」時代的來臨,意味著行政運作朝【全球化】趨勢發展。
.全球化的特徵
 →指網絡的複雜連結而非單一的連結
 →在空間距離上不能是區域性的網絡關係,而是洲際性(multicontinental)連結
 →從空間距離的角度而論,全球化是與區域化、本土化、國族化是對立的觀念。
.全球化使公務人員面臨許多挑戰
 →公共行政更加注意績效
 →注意全球化使跨國企業可能威脅社群與公共精神之情況
 →公務人員應開拓個人的及專業的世界觀。

組織溝通

《組織溝通》
.織溝通所扮演的角色
 →建立信任關係
 →協調群體行動
 →分享經驗與資訊。
.組織溝通的類型
 →上行溝通:
  ⊙會產生「報喜不報憂」的訊息過濾現象
  ⊙組織員工以報告或建議方式,對上級反映意見
 →交錯溝通
  圖書館設有員工發展委員會,由館長、組主任與館員共同組成。
.在組織溝通中,經常出現訊息「左耳進、右耳出」的現象。
.改善組織溝通的技能及做法
 →鼓勵反饋
 →有效的傾聽
 →使用可理解及簡單的語言。
.巴納德(C. I. Barnard)對於組織溝通的見解和主張
 →溝通路線應儘量簡短
 →溝通管道應明確為組織成員所知
 →應將溝通管道予以正式化。

X理論

《X理論》
.X 理論以傳統的科學管理學派為激勵理論代表
 →英國的歐文(Robert Owen)
 →吉文斯(William S. Jerons)
 →法國的費堯(Henri Fayol)
 →美國的泰勒(Frederick K. Taylor):主張「差別工資率」
.與我國荀子的【性惡思想】相近似。

.麥克葛瑞格(Douglas M. McGregor)之X 理論
 →一般人好逸惡勞
 →一般人生性厭惡工作
 →一般人缺乏遠大志向
 →強迫與控制也是必要的管理手段
 →一般人均願意被領導,而不願負責任
 →是傳統式的嚴格監督制裁的管理

.史金納(Skinner)增強理論的增強行為有4種,分別是:積極增強、懲罰、【迴避】學習,消弱;另就人性XY理論觀點論之,它應屬於【X】理論的範疇。

2016年2月15日 星期一

衡平理論(equity theory)

《衡平理論(equity theory)》
.亞當斯(J.Stacy Adams)所提出。
.其主要論點是若人們感覺所得報酬的數量與其努力間有差距,將會設法減少其努力。
.認為組織成員願意奉獻心力,主要來源是經由社會比較來決定,例如員工自認報酬過少,而有認知不公平的現象發現時,員工可能採取的策略
 →降低自己在工作中的投入程度
 →想辦法讓同事的薪資降低到與自己同等的水準
 →改與其他薪資更低的同事比較,以獲得心理上的平衡
.屬於過程學派。
.公平理論不屬於激勵理論中的【內容理論】。
.激勵理論中「公平理論」強調公平,自己的報酬與投入之比,與他人的報酬與投入之比相當。
.衡平理論:個人所感受到的差距,可能是客觀的事實,也可能是主觀的感覺。
.公平理論主張個人會受緊張或驅力的影響,會在認知的投入與獎賞之間達成某種平衡,進而改變行為的理論。
.公平理論建議人們會比較所得與付出之間的比率,並和參考對象相比;若比率不同則會採取某項行為來改善不公平的現象。
.古云:「不患寡,而患不均」。

2016年2月14日 星期日

間接法源

《間接法源》
.不能直接發生法的效力,必須經過國家承認才能發生拘束力的法源。
.以非經由國內一定制定程序,無法直接於國內發生效力,而須經國家承認始能發生法的拘束力的習慣、法理、判例、學說、解釋、外國法、國際法一般原則等,作為法律產生的來源、淵源,即為間接法源或不成文法法源。
.指法律 規範中不得直接適用,但可經由一定之程序(通常係法院之承認)使之發生規範之效果。
.法理乃間接法源之一,不得援用於刑法。
.習慣法成為間接法源
 →通常要具備「法的確信」
 →必須不違背公序良俗
 →必須是法律未規定事項。

行政爭訟

《行政爭訟》
.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
.政爭訟(救濟)的程序: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
.中央健康保險局與各醫事服務機構,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之爭議。 (釋字第533)
.不服行政院撤銷台北市政府延期辦理里長選舉之決定。
.地方自治團體若認行政院之決定侵害其公法上自治權時,依法提起行政爭訟程序。
.公務人員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
.公務員不服免職處分。
.不服寄件人或收件人對於郵政機關補償之決定。
.區別行政處分與法規命令之實益:決定是否可提起行政爭訟。

.不得提起行政爭訟之範例
 ┌解釋性之行政規則,並非行政處分。
 ├受留級處分的大學生
 ├公務員不服被考為乙等考績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遭台北市交通裁決所之裁決
 ├公務人員對於上級機關所下達之行政規則
 └公務人員對於彈性上班時間

2016年2月10日 星期三

定著物

《定著物》
.關於定著物之特性,依釋字第九三號解釋與最高法院六三年第六次民事庭推總會決議,有以下四點:
 →非成分性。定著物需非土地之成分,否則即為土地之一部分而非獨立之不動產。
 →繼續性。定著物需繼續定著於土地上,故臨時搭建之樣品屋即非定著物。
 →經濟目的性。定著物需得達一定經濟上使用之目的,方具有獨立之經濟效用,故房屋若已足以避風雨,雖未安裝門窗,仍為獨立之不動產。
 →固定性。定著物需具有固定於土地上,不易移動為其特性。
.定著物
 →固定在土地上的高鐵軌道

.茶園中之茶樹非定著物。
 →茶樹未與土地分離前為土地之一部分,依民法第六六條第二項規定:「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110066
.露營搭蓋之帳棚非定著物。
 →露營搭蓋之帳棚係臨時搭設之用,不符合定著物特性中之「繼續性」,應屬動產
.高速公路應非定著物。
 →應屬於不動產之土地

清償繼承債務

《清償繼承債務》
.無人承認之繼承,應由【遺產管理人】以遺產負責清償繼承債務。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111148
.如繼承財產不足清償繼承債務,配偶以其固有財產清償繼承債務後,不得向債權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遺囑見證人

《遺囑見證人》
.不得成為遺囑見證人:111198
 →未成年人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遺囑人的【繼承人】、配偶、直系血親
 →因遺囑人的遺囑而成為該遺產的受贈人、該受贈人的配偶、直系血親
 →為該遺囑的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的同居人、助理人、受僱人,不得就同一遺囑成為見證人。
.遺囑見證人必須親自見聞遺囑內容係出自遺囑人之真意,且與遺囑人口述意旨相符,否則縱其在公證遺囑上簽名見證,亦不生見證之效力。

遺囑保管人

《遺囑保管人》
.是指由遺囑人指定保管遺囑之人。
.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提示於【親屬會議】。
.責任在保管遺囑,以避免遺囑遭人竄改或毀損。

2016年2月8日 星期一

租用基地

《租用基地》
.甲向乙租用基地建築房屋
 →出租人乙出賣基地時,甲可依同樣之條件優先承買之
 →甲出賣其所建之房屋時,乙得主張優先承買權
 →甲得向乙請求為【地上權】之登記
  ⊙於契約成立後【二個月】內,聲請地方政府地政機關為地上權之登記 。
 →甲乙間之租約得以逾 20 年
.基地租用發生爭議時,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人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基地租賃契約,仍繼續存在。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租金限制,準用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限制,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2016年2月7日 星期日

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
.是對各種法律事實進行概括,抽像出它們的共同特徵而形成的權威性範疇
 →法律得以抽象概念加以規範。
.在法律三段論上概念的定義是涵射推論的大前提。
.法律概念之意義必須非難以理解。
.法律概念是否明確得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行政機關對於法律概念所為的釋示或函示,在法理上係屬【行政規則】。

.條文所規定之「公共利益」。
.條文所規定之「重大影響」。
.條文所規定之「顯失公平」。
.條文所規定之「放蕩之姿勢」。
.條文所規定之「公序良俗」。
.條文所規定之「交易上認為重要」。
.條文所規定之「夜間」。
.條文所規定之「鄰近地段」。

2016年2月6日 星期六

解釋性行政規則

《解釋性行政規則》
.解釋性行政規則名稱眾多,或稱為解釋令、函示或釋示。
 →應刊登公報
 →應由機關首長簽署
 →刊登於政府公報發布之。10160
.頒布之解釋令,大多數屬於【行政規則】。
.具有間接的對外效力。
.「解釋令函」依現今釋憲實務見解,屬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命令」,只要為確定終局裁判所援用,可以作為人民聲請釋憲的客體。
.拘束力
 →法官
 →訂定機關
 →訂定機關之下級機關。
.效力
 →自該經闡明法規生效之日起。(釋字第287號解釋)
 →原則上溯及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
 →若所發布解釋函令,變更某一解釋令之法律見解,且該變更係屬【不利之變更】,則【發布日前未確定案件】,【不適用】該變更後之解釋函令。
 →後釋示發布前,依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已確定者。
 →若前釋示確屬違法,相對人得請求依後釋示重為處分。

2016年2月4日 星期四

共犯從屬性原則

《共犯從屬性原則》
.刑法以處罰犯罪行為為基本原則,故共犯必須依存於正犯之行為,始足以成罪。
.依從屬程度可分為
 →最小從屬形式
  ⊙正犯行為,只須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者,共犯即得成立。
 →限制從屬形式
  ⊙正犯行為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及「違法性」者,即得成立共犯。
  ⊙我國刑法關於教唆犯與幫助犯之處罰
 →嚴格從屬形式
  ⊙正犯行為須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及「有責性」,共犯方可成立。
 →極端從屬形式
  ⊙共犯之成立,不僅須正犯行為具備全部犯罪成立要件,尚以須具備「可罰性條件」為必要。

2016年2月3日 星期三

禁止重複評價原則

《禁止重複評價原則》
.一般是指禁止對同一犯罪事實在定罪量刑時進行反複考量。
.法院量刑時,禁止對法條構成要件要素重複使用而加重處罰。
.並非罪刑法定原則之下位概念。
.為架構競合(罪數)理論之原則。

架構競合(罪數)理論

《架構競合(罪數)理論》
.罪數,指犯罪的個數或單復即一罪與數罪。行為人不是實施了一個犯罪,而是實施了兩個以上的犯罪。
.禁止重複評價原則,為架構競合(罪數)理論之原則。
.「認識上罪數」:係以構成要件為基準,而認識一定犯罪之成否。
.「評價上罪數」:係以具體之犯罪本質論為重點,評價認識上之數罪為一罪或數罪。
.「科刑上一罪」:係以科刑之合目的性為中心,就已成立之數罪決定應如何予以科刑,即所謂「犯罪競合」之問題。

接續犯

《接續犯》
.屬包括一罪。
.行為人在同一機會接續而為同一性質之行為,依一般社會觀念,此數次行為間並無間斷,得認係一個行為之持續者而言。
.行為人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持續侵害同一法益而言,論以一罪;例如甲毆傷乙後,復追蹤續為追打,其行為尚在持續之中,自屬接續犯。(參閱最高法院七○台上二八九八號判例)
.特徵:
 →犯意:接續犯為一個犯罪決意。
 →行為:行為在時空上的緊密程度,例如:行為人A 於一分鐘內連續打B 二十拳(案例一)與行為人A 一個月打B 一拳,連續打二十個月(案例二)。(案例一)即為接續犯。
 →法益:接續犯為侵害同一法益。

.甲於無人看守之停車場內,先偷A 車內之音響,接著再偷A 車上的行車記錄器。

2016年2月1日 星期一

權利失效原則

《權利失效原則》
.權利失效的制度則是建構在民法的根本原則-誠信原則之上。
.權利失效原則的構成
 →權利人不行使權利
 →權利人不行使權利足以使義務人正當信任權利人已不欲其履行義務,導致權利再?行使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如果允許權利人行使權利,會造成當事人之間利益嚴重失衡。
.設立的必要性
 →不能以訴訟時效(亦稱消滅時效)取代權利失效
 →不能以除斥期間來取代權利失效。

著作人

《著作人》
.如未經約定歸屬,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如未經約定歸屬,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
.著作財產權原則上於著作人死亡後【50年】內仍存續。
.甲、乙、丙三人共同創作一部小說,該共同著作之應有部分,由各該共同著作人均分。著作權人得請求排除侵害。
.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著作人死亡後,除遺囑另有指定外,其有配偶者,著作人格權受侵害時,由該配偶請求救濟。

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

濫用追訴、濫權追訴、濫用職權追訴、刑法第一二五、

《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
.本罪屬瀆職罪之一種。
.本罪設有加重結果犯之處罰規定。
.本罪包含意圖取供而施脅迫之行為態樣。

.構成刑法第 125 條之濫權追訴處罰罪
 →法官濫權羈押
  ⊙法官於被告依法有停止羈押的理由,續行羈押,成立本罪。
 →檢察官刑求被告
 →檢察官濫權逮捕。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2016年1月31日 星期日

構成要件該當性

《構成要件該當性》
.犯罪成立之要件。
.構成要件該當性,是指在罪刑法定原則之下,行為人之行為在客觀上符合刑法所規定的犯罪客觀構成要件,在主觀上也符合刑法所規定的主觀構成要件(犯罪之故意或過失,中華民國刑法第12條),則可以認定該行為該當構成要件。
.犯罪之成立,首先必須具有構成要件該當性,而構成要件有主觀與客觀等二種要素。

.舉例而言,過失致人於死罪之犯罪客觀構成要件為致人於死,主觀構成要件為過失,則某甲因過失致人於死則符合過失致死罪之構成要件,具有構成要件該當性。

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
.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行之。
.解散可分為任意解散、法定解散(公§71、§113、§115、§315)及強制解散(公§9~§11)。
 →任意解散:
  ⊙也就是基於公司自己的意思而解散。如章程所定解散事由發生或股東全體同意或股東會決議解散。
 →法定解散:
  ⊙指基於法律規定而解散。如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股東不足法定人數,或公司合併、分割、破產之情形。
 →強制解散:
  ⊙基於主管機關之【解散命令】、法院所為之【解散裁定】、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
.得命令公司解散。(210010)
 ┌公司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者
 └公司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
.公司解散之效力:
 ┌應行清算。(210024)
 ├更易公司負責人
 └辦理解散登記

公司名稱

《公司名稱》
.公司設立登記後取得名稱專用權,他公司不得使用相同名稱。
.公司已為解散登記,自解散登記之 日起,逾 【10 年】未清算完結者,其公司名稱得為他人申請核准使用。
.公司名稱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有關之名稱
.公司名稱被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司於判決確定後 6 個月內未辦妥名稱變更登記者,主管機關得命令公司解散

.旅行業應於公司名稱上標明旅行社字樣。
.旅行業受廢止執照處分後,其公司名稱【五年】內不得為旅行業申請使用。
.申請籌設之旅行業名稱,不得與他旅行業名稱之發音相同。

保證書

《保證書》
.企業經營者向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時,應出具書面保證書。
.商品如有製造號碼或批號者,保證書應一併記載製造號碼或批號。
.如透過經銷商出售商品時,於保證書中應一併記載製造商及經銷商資料。
.保證書應載明事項
 →保證期間
 →交易日期
 →製造商之名稱
 →製造商地址
 →商品之名稱
 →商品數量。

停止羈押

《停止羈押》
.法院得因具保而釋放被羈押。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法院不得駁回之情形
 →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被告於【癌末犯強盜罪】。
.被告經法院裁定具保停止羈押後,如發生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之情形,此時法院得命【再執行羈押】。
.對停止審判之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被告在停止羈押之後,再執行羈押,前後羈押期間【合併計算】。

2016年1月30日 星期六

救濟權

《救濟權》
.因【原權利】遭受不法干涉或侵害而發生的權利,又稱為第二權
 →法律所承認之權利被侵害。
.須以他人之侵害行為,為發生要件的權利
 →人格權及身分權遭受侵害時,可能發生財產上損害賠償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物權遭受不法干涉或侵害時,可能發生標的物返還請求權、除去妨害請求權、防止妨害請求權以及損害賠償請求權
 →債權則為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及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救濟權的各項權利均係由原權利轉變而來,為原權利的變形,可以說是由原權利所衍生的獨立權利。

.當人民的基本權利若受政府不當或非法的侵害,則人民可請求國家賠償其損失。

法律之效力

法律之效力、法律的效力、法律效力

《法律之效力》
.凡法律經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廢止後,其所規定之事項所發生的效果
.形式要件
→須具備一定的制定程序: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須具備一定的條文形式
.實質要件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可分「一般效力」與「特別效力」
→「一般效力」係指一般的法律所共同具有的效力。
→「特別效力」係指特定的法律,就其所規定的事項所具有的效力。
.法律的效力
→時的效力
→人的效力
→事的效力
→地的效力
.釋字第五四三號,【緊急命令】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之效力。
.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適用行政罰法。

刑法第22條業務上的正當行為

業務上的正當行為、業務上正當行為、業務上之正當行為、刑法第22條

《刑法第22條業務上的正當行為》
.阻卻違法事由的要件。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醫生為了救人,切斷病人一條腿,屬於業務上正當行為,發生阻卻違法效果,不構成重傷害罪。

被害人的承諾

被害者的承諾、被害人承諾、被害人之承諾、被害人的承諾

《被害人的承諾》
.屬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指基於被害人允許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的權益的承諾而實施的阻卻犯罪的損害行為。。
.為法律所明訂以外之一種阻卻違法事由。

著作之合理使用(Fair Use)

《著作之合理使用(Fair Use)》
.在不妨害著作權人創作意願與經濟利益之條件下,得不經其同意,適度使用其著作物。
.允許他人在一定的規範下合理使用該著作,而不需徵求著作權人的同意。
.被利用著作之原創性愈低,利用人之利用愈容易成立合理使用。
.中央機關基於行政的必要,將報紙中特定一篇報導重製。
.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有權重製該程式之備份,以供自己備用存檔之需要。
.法官審理案件時,引用某法學權威之見解。
.大學教授因學校授課需要,於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合理使用著作之判斷標準:
 →利用之目的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著作之性質。

.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直接法源

《直接法源》
.以經由國內一定的制定程序而可直接於國內發生效力的法規範作為法律產生的來源、淵源,即為直接法源或成文法法源。此又可分為以下幾種:
 →憲法:憲法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效力,任何法律或命令均不得與之抵觸。
 →法律: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為實現其立法目的,其可能授權命令或法律,以為更進一步的補充及具體化。
 →命令:不論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法規命令(行政程序法第一五O條第一項),或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的行政規則(行政程序法第一五九條第一項),均有助於將抽象原則的法律予以更進一步的補充及具體化,以豐富整個法律所欲表達的內涵。
 →自治法規: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
 →條約:總統依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之權。

2016年1月29日 星期五

原則法

《原則法》
.原則法乃關係於某特定事項一般的適用之法,亦即就某法律關係,所通常適用之原則規定之法律。
.指關於一定事項,可以一般性原則適用的法律稱之。參照民法第六條之規定。
.法律就特定事項應適用一般的原則之法。
.民法第六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這條規定係屬【原則法】的法律。

.區分原則法與例外法的實益:
 →例外法必須從嚴解釋,不得擴張或類推適用。
 →法律上某條文附「但書」,這是【原則法與例外法】分類
  ⊙「但書」的規定,大都是原則的例外規定。

例外法

《例外法》
.例外法乃關於某特定事項,就該法律關係,例外的不適用原則法之規定,而適用例外之規定,就該例外規定之法律稱之。
.指關於一定事項,排除原則性的規定,而適用特殊的例外規定之法律謂之。
.例外法必須從嚴解釋,不得擴張或類推適用。
.「但書」的規定,大都是原則的例外規定就是例外法。
.乃於例外情形下,特定事項不適用原則法的規定
 →《民法》第13條第3項規定「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故未滿二十歲之已結婚者即不受滿二十歲為成年的限制
 →《民法》第13條第3項即為《民法》第12條原則法的例外法。

.例如:現行民法第一千零一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理由者,不在此限。此前段屬於原則法,從但書開始屬於例外法。

2016年1月28日 星期四

反射利益

《反射利益》
.人民因政府機關採取各種行政行為之結果而享受到相關之利益,或因法律規定間接產生之利益。
.此利益非直接由法律所授與,故非人民依法享有並得主張之公法權利,乃係由於公法反射作用結果
→反射利益並非權利。
.指個人因公法法規而得到事實上之利益,該個人不得單獨對行政機關有所請求。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其主要意旨就是在於保護人民之權利,倘若人民僅享有反射利益,即不得主張之。
.反射利益,不得提起行政爭訟
.以下不具反射利益
→因鄰地污染而健康受損之房屋所有人
→因不實廣告致商業利益受損之同業經營者
→因請領福利互助金遭拒之公務員

★因商標仿冒而利益受損之消費者,不得提起行政爭訟
 最高行政法院79 年 判 字第 1083 號判決要旨:「一般消費大眾所受商標法之利益,係反射利益之結果,而非本於其權利或合法利益所發生,不得以利害關係人自居,對審定商標提出異議。」

2016年1月27日 星期三

不受逮捕權


《不受逮捕權》
.縣(市)議員之不逮捕特權,係指:在會期內未經縣(市)議會之同意,不得逮捕。
.立法委員享有不受逮捕特權,係指:在【會期中】,立法委員享有不受逮捕特權
→係屬立法委員之特權
→如經立法院的許可,則可逮捕
→如係現行犯,則沒有不受逮捕的特權。

與有過失

《與有過失》
.係指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110217)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
.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公平,倘受害人於事故發生亦有過失時,由加害人負全部賠償責任,未免失諸過酷,是以賦與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或免除職權。
.所謂被害人與有過失,須被害人行為助成損害發生或擴大,就結果發生為共同原因之一,行為與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足當之。

.甲酒醉開車撞及乙車,致乙受傷,但乙自己也有闖紅燈。若乙向甲請求賠償時,甲得對乙之主張【與有過失】。

被害人

《被害人》
.指因犯罪直接受有損害之人。
 →財物被竊取之失主
 →身體被打傷之人
 →房屋被燒毀之屋主等。
.被害人,只要具有意思能力,即得行使告訴權,因之,即使為未成年人,如有意思能力,仍可獨立行使告訴權,不必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告訴。

慰撫金

《慰撫金》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慰撫金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所有權】受侵害時,被害人不得請求賠償慰撫金。

.警察人員於執行職務時,違法使用警械致人傷亡,政府亦應依法支付慰撫金。
.各縣市警察機關員警使用警械致人傷亡慰撫金支給標準,改由內政部訂定之。
.警察人員因重大過失違法用槍致人死亡,政府應給與一次慰撫金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警察人員不法使用警械造成重度殘障者,可獲得慰撫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
.警察人員不法使用警械造成中度殘障者,可獲得慰撫金新台幣一百萬。
.警察人員不法使用警械造成輕度殘障者,可獲得慰撫金新台幣七十萬。
.警察人員合法使用警械致第三人死亡者,其補償慰撫金與喪葬費合計最高新台幣二百八十萬。
.警察執行職務使用警械致第三人死亡,有關其慰撫金受領人之具領順序為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

2016年1月24日 星期日

刑法第126條凌虐人犯罪

《刑法第126條凌虐人犯罪》
.屬刑法上之瀆職罪。
.第一審管轄權不屬於高等法院
.本罪之行為主體包含解送人犯之公務員。
.所謂之人犯包含依法管收之債務人。
.設有結果加重犯之處罰規定。
.所謂凌虐,對人犯疾病消極不予治療亦屬之。

.警察毆傷被裁決拘留之收容人。

勞動契約

《勞動契約》
.勞動契約係由勞動者與雇主以相對立之意思合致而成立之契約。
 →契約之一方是勞動者,又稱之為勞工,勞方或受雇人。
 →契約之另一方是雇主,亦稱之為僱方、僱用人、業主或資方。
.其要件如下:
 →係由勞動者與雇主以相對立之意思合致而成立之契約。
 →勞動者給付之勞務,需是其職業上之勞動力。
 →勞動者需是在從屬的關係提供其勞務。即勞工在身分上對其雇主係立於從屬之地位,因而如無一定之雇主,而是以一般社會大眾為服務對象提供勞務,自無勞動契約關係存在。
.勞動契約之性質:
 →私法上之契約。
 →有償契約。
 →雙務契約。
 →諾成契約。
 →為不要式契約。
 →為繼續性契約。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定期勞動契約

《定期勞動契約》
.有繼續性工作不得為定期勞動契約
.定期勞動契約分為四種
 →特定性工作
  ⊙可在特定期間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季節性工作
  ⊙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
 →臨時性工作
  ⊙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
  ⊙臨時性定期勞動契約屆滿後,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視為不定期勞動契約
 →短期性工作
  ⊙可預期於短期間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工作規則

《工作規則》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法訂立工作規則。(490070)
.雇主所頒定之工作規則無須事先經勞工或工會之同意。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工作規則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490070)
.主管機關於核備工作規則時,勞工如對工作規則內容提出異議,主管機關應列為審核參考,審慎處理。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490071)
.雇主在工作規則中規定女性受僱者若有結婚情事即應離職,該項規定無效。((510011)

.勞工違反工作規則而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之規定終止契約。
.工作規則之內容得直接作為勞動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曠職曠工

《曠職曠工》
.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 3 日
 →或 1 個月內曠工達 6 日者。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一次記兩大過免職
 →連續曠職達【4 日】時
 →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曠職繼續達【二日】,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
.曠職以時計算,累積滿【8 小時】以1 日計。
.公務人員曠職一日,不得考列甲等。

免職處分

《免職處分》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員所為之免職處分,直接影響其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為之免職處分,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不服復審決定得提起行政訴訟。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12007)得提起復審。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年終考績丁等者應予,免職。(12012)

.懲處性質之免職處分的救濟方式:可【提起復審、行政訴訟】。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提起復審需由原處分機關層轉保訓會。
 →對保訓會復審決定不服者,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
 →復審標的:行政處分。改變公務員身分、對公務員服公職權利有重大影響。
 →取代訴願程序與規定,不再適用訴願法。
.非懲處性質之免職處分的救濟方式:可【提起申訴、再申訴】。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提供之工作條件及所為之管理認為不當者。
   ⊙申訴向服務機關提出。
   ⊙不服函復者,於函復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出再申訴。
  →申訴標的:工作條件及管理措施。

2016年1月23日 星期六

先訴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屬於一時抗辯之性質。
.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110745)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 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即先訴抗辯權
 →乃基於保證人之地位,持有之權利,惟保證人始有之,其他債務人無此項權利。。
.就是保證人在債權人(例如銀行)未就主債務人(例如借款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的權利。

.契約上如果寫明:「保證人願意拋棄先訴抗辯權」或要保證人作連帶 保證,均會使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
.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情形:110746
 →保證人拋棄此項權利者。
 →保證契約成立,主債務人的住所、營業所或居所變更,致向其請求清償發生困難者。
 →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者。
 →主債務人的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者。

間接故意

《間接故意》
.學理上或稱為「未必故意」。
.乃謂行為人主觀上對於構成要件之實現有所預見,但竟不顧有此危險性之存在,仍舊實施其行為,聽任其自然發展,終致發生構成要件該當結果,或實現不法構成要件之心態。
.現行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屬未必故意之法律規定。
.未必故意之行為人,對於構成要件之事實僅具可能性的認識,而就其實現只須具備容認之意思即可成立故意。
.未必故意【仍屬故意】,故仍具有故意之「認知要素」與「意欲要素」。
.行為人容任不法構成要件之實現或聽任結果發生之主觀心態,即屬間接故意。

.某甲由自家樓頂上往下丟擲磚瓦,雖然預見有可能會打中路人,但甲心想,若打中路人也無所謂,果然擲中路人乙,造成乙受傷,此時甲是基於【未必故意】主觀意思而應負相關的傷害刑責。

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

《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
.對於尚未為公務員即已受賄者,有準受賄罪予以規範。
.於未為公務員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其職務上所掌理之事務而言。

2016年1月21日 星期四

非法人團體

《非法人團體》
.有稱之為「無權利能力之團體」、「無法人格之團體」
.非法人團體亦得為人權主體。
.指由多數人組成,有名稱、目的、事務所及能與成員個人財產分離之獨立財產。
.不得擔任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
.行政罰法所謂之行為人包括非法人團體。

.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
 →雖無權利能力,仍承認其有當事人能力(民訴第40 條第3 項)。
 →具行政程序上之當事人能力
 →行政罰法之處罰對象
 →代表人或管理人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240007
.無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無當事人能力。

.依最高法院之見解,【祭祀公業】不屬於非法人團體。
.屬於非法人團體
 →村里:地域性的非法人團體
 →各級政府機關
 →分公司。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
.「一行為數罰」:指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
.應處罰鍰,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
 →法定罰鍰額不同時,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
 →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
  ⊙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240024
 →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
  ⊙已受裁處拘留者,即無須再受罰鍰之處罰
.應受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分別裁處。
.其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裁處罰鍰

《裁處罰鍰》
.裁處罰鍰時,法定應審酌的事項。240018
 →受罰者資力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影響
 →審酌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多寡
.在法定罰鍰額度內裁處罰鍰,仍須符合比例原則。
.原裁處罰鍰,經聲請法院裁定易已拘留者,其執行權時效為【三個月】。

拘提管收

《拘提管收》
.乃強制債務人到案(拘提)或拘束債務人之身體於一定場所(管收),以督促其履行債務。
.非債務人有特別情形,不得為之。
.對義務人之拘提管收,係指【顯有逃匿之虞】。
.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人,逾期不履行義務,亦不提供擔保,主管機關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管收】。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8號解釋,執行拘提管收之行政執行處執行員,其性質為【警察】。
.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10日內提起【抗告】。

.義務人拘提管收及應負義務之規定
 →義務人為未成年人時之法定代理人
 →合夥之執行業務合夥人
 →義務人死亡者,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
.法院對於行政執行處依法聲請拘提義務人時,應於【五日】內裁定。
.管收期限原則上不得逾【3個月】

假執行

《假執行》
.即係指判決未確定前而先為執行而言。
.起訴後【判決確定前】,如第一審或第二審判決主文有宣示假執行者,得依其內容所示聲請查封拍賣債務人的財產或返還房屋等
 →若須提供擔保金者,必須提供擔保金後才可聲請執行。
.乃為保護【債權人】之利益而抗衡債務人所享有之【上訴權】,因而債權人得有假執行制度之運用,不致因債務人之拖延而蒙受損害。
.假執行之宣告係指於終局判決確定前即付與可實現該判決內容之執行力之宣告而言。
.假執行的反擔保,必須在執行法院所為【執行程序終結之前】為之(如動產、不動產拍定前),法院才能將扣押物啟封。

.「假執行」與保全程序之「假扣押」、「假處分」之間最大的不同,即「假執行」係其執行因與執行確定判決【相同】,乃得為一切之執行行為。

.「假執行」係「先執行」之意,不像假扣押假處分只能查封不能拍賣或處分。

假處分

《假處分》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命令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
.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債權人收到法院裁定後,必須在三十日內聲請執行,超過【三十日】,即不得聲請執行。(740132)
.要件:
 →須有欲保全強制執行之【非金錢請求】之請求。(140523)
 →須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
.屬於民事訴訟中的【附隨程序】【保全程序】。
.在本案尚未起訴前,為了防止債務人處分系爭不動產,或防止權利及其他法律關係被變更,得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假處分。
.假扣押、假處分的裁定書及假執行的判決書原則上都會定擔保金的數額,債權人必須先繳納所指定的擔保金額後,才可依裁定內容聲請查封債務人財物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的行為。
.假處分,原則上【不許債務人提供反擔保】而撤銷假處分執行。
.人民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30011)
.假處分可區分為
 →「保全性假處分」
 →「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假扣押

《假扣押》
.為保障債權人日後強制執行的請求,在對債務人起訴或取得執行名義前,可以聲請假扣押,先查封債務人的財產,以防止其脫產,俾保全將來的強制執行。
.假扣押程序之要件: (140526)
 →程序要件:
  ⊙管轄法院為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物所在之法院。
  ⊙假扣押之聲請應表明民訴法第五二五條一項各款事項,且請求及假扣押原因應釋明(民訴法第五二六條)
  ⊙ 具一般訴訟要件:如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當事人適格、權利保護必要性等。 →實質要件:
  ⊙ 假扣押標的為保全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民訴法第五二二條)
  ⊙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民訴第五二三條)
.乃指債權人為保全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將來的強制執行,而向法院聲請以裁定禁止債務人處分其財產之程序。
.屬於民事訴訟中的附隨程序。
.在本案尚未起訴前,為避免債務人脫產,確保金錢債權獲得清償,得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假扣押。(140522)
 →法院受理聲請後,待債權人向法院如數提存後方可進行假扣押
 →目前是依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定之
 →假扣押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法院為假扣押裁定,裁定內應記載擔保之金額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債權人」應供擔保之金額(通常為聲請假扣押債權額之【三分之一】)
 →「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通常為聲請假扣押債權額之【全額】)。
.債權人收到法院裁定後
 →必須在【三十日】內聲請執行,超過三十日,即不得聲請執行。(740132)
 →即可依裁定所定條件提供擔保金,並繳納執行費用(現為假扣押債權額之千分之八),聲請強制執行。
.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時,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成文法

《成文法》
.又稱直接淵源
.即由一定的國家機關按一定程序制定的、以規範性文件的形式表現出來的法。
.經由立法機關依一定程序制定或條文形式,並由國家按一定程序公布的法律,就稱之為「成文法」,也有人叫它為「制定法」。
.通常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係以成文法為主。
.民事審判上的法律適用,成文法優先於判例。
.成文法優點:
 →有共同的條文可以遵循
 →內容明確易於執行
 →法體周密完整,讓人民容易行使其權益。
.成文法缺點:
 →法規修法不易
 →容易造成與現實社會脫鉤
 →較難因應千變萬化的社會事實
 →且與政黨競爭結果有關,比較不客觀。

.行政法的成文法源:憲法、法律、自治條例、命令、自治規則、委辦規則、國際法

確認處分

《確認處分》
.行政機關就法律關係或由法律關係產生之權利或義務,或就法律上具有重要性之人或物之性質,具有拘束力之確認。
.確認處分不得再以通常之行政救濟程序加以變更時,該處分具有【形式存續力】。

.公務員年資之確認證明、出生登記。

下命處分

下命處分、命令處分

《下命處分》
.行政機關命相對人為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之行政處分。
.具有「執行力」之行政處分
 →執行力不因當事人提起行政爭訟而受影響。
.下命處分所課予之義務,相對人未履行時,即產生強制執行之可能性與必要性。

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
.所謂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案件所做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發生個案之權利義務關係者。10092
.係「個別性、具體性」之」個案決定。
.行政處分之種類
 →以「內容」為標準:
  ⊙下命處分、形成處分、確認處分等三種。
 →以受法律羈束之程度:
  ⊙羈束處分與裁量處分。
 →以對相對人之效果為區分:
  ⊙授益處分、負擔處分、混合效力處分。
.行政處分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其效力無效。
.行政處分之要件:
 →行政機關:行政處分係由行政機關所作成,非行政機關所為者,即非行政處分。
 →公法行為:公權力行政之事項;
 →具體事件:相對人特定、個別;
 →單方行為:機關片面規制作用;
 →法律效果:對外直接法效性;
.行政處分之合法要件:行政機關管轄、組成、行政處分之方式、程序及內容。

2016年1月20日 星期三

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六條(10006)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所謂「平等原則」,指法律及命令之前的平等,相同事實應給予平等對待。
.憲法第七條所謂「平等原則」
 →等則等之,不等則不等之
 →立足點之平等
 →行政機關應受行政先例之拘束
 →非機械的絕對平等而屬於【實質的平等】。

.平等原則禁止公權力機關,恣意地為差別的待遇。
.平等原則容許因個案差異,為合理之差別待遇。
.不法者,不得主張平等。

法定留置權

《法定留置權》
.具有法定留置權
 →不動產出租人
 →飯店等場所主人
.承租人法定留置權。110445
 →限於因不動產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為限
 →承租人得提供擔保以免出租人行使留置權
 →出租人於承租人取去留置物時,得提出異議者,出租人得不聲請法院逕行阻止承租人取走留置物
 →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為留置之對象

留置權

《留置權》
.擔保物權。絕對法定物權。
.不屬於土地所有權以外應登記之他項權利。
.債權人對已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在未清償前加以留置作為擔保的權利。
.其成立非因當事人之法律行為而生。
.留置權成立之積極要件: 110928
 →須債權人占有屬於債務人之動產
 →須債權已屆清償期
 →須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
.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權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
.留置物為可分者,僅得依其債權與留置物價值之【比例行使之】。
.留置權人就留置物之保存,應負【抽象輕過失責任】。
.以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經時效消滅者,留置物之所有人不得拒絕債權人之取償。
.飯店等場所主人具有法定留置權。
.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

.甲向乙承租房屋,甲拒不交付房租,則乙對甲置於屋內之物有留置權。
.主人就住宿、飲食或墊款所生之債權,於未受清償前對於客人所攜帶之行李及其他物品,有留置權。
.甲將其所有之汽車送修完竣,在甲清償修繕費用前,修車公司對甲之汽車得主張留置權。
.承攬運送人為保全其報酬及墊款得受清償之必要,按其比例,對於運送物有留置權。

審判長

《審判長》
.審判長對法庭開閉、審理訴訟有指揮之權,亦有維持秩序權。係指審判長於訴訟形式程序事項有指揮訴訟之權利。
.審判長通常由合議庭之庭長充之(第4 條第1 項)(250004)。
.旁聽人或其他人於開庭前如有違反本規則之規定時,由在法庭執行職務人員處理之,如有疑義時,應報請該法庭之【審判長裁定】之。(255010)
.未經核准之錄音,審判長應命於【消除其錄音】後,將錄音媒體發還持有人。(252010)
.法庭不公開時,審判長應將不公開之理由宣示。(250087)
.審判長【蒞庭及宣示判決】時,在法庭之人均應起立。(255008)
.審判長權限(250088)
 →審判長之法庭指揮權:審判長於法庭之開閉及審理訴訟,有指揮之權。
 →審判長之秩序維持權:法庭開庭時,審判長有維持秩序之權。(250089)
  ⊙法庭開庭之禁止行為。
  ⊙妨害法庭之處分及效力。
  ⊙代理人、辯護人妨害法庭之處分。
  ⊙妨害法庭處分之筆錄。
  ⊙妨害法庭秩序之處罰。
.審判長之主要職權有
 →裁判評議之召開,參與評議。
 →法庭之指揮與秩序之維持。(250088)(250089)
 →民事案件,審判長可以指定特別代理人。(140051)
 →刑事強制辯護案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130031)。
 →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
 →開閉及指揮言詞辯論
 →定言詞辯論期日

2016年1月19日 星期二

民法第831條準共有

《民法第831條準共有》
.是指數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數人共同共有【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110831)
 →所謂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如限制物權
.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為數人共同享有時,與共有一物之所有權無異。

共謀共同正犯

《共謀共同正犯》
.指事先先同意聯絡並參與謀議,亦屬於共同正犯。
.要件:
 →事先共同意思聯絡。
 →參與謀議。
 →有共同犯罪之意思,並以他人之犯罪為自己之犯罪。
.。
.甲與乙一起策劃犯竊盜罪,並進行工作之分配,實行當日,乙依計畫並未到現場,僅以電話隨時了解現場情況。

刑訴第302條免訴判決

免訴判決、免訴之判決

《刑訴第302條免訴判決》
.曾經判決確定(實體面障礙- 訴訟有無理由)。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130302)
 →曾經判決確定者。
 →時效已完成者
  ⊙犯罪之追訴權時效已完成。
 →曾經大赦者。
 →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甲基於連續之犯意,先在台北市行竊,遭檢察官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後,復在新竹市行竊,檢察官就此部分向新竹地方法院提公訴,嗣後甲在台北市行竊部分判決確定
 →新竹地方法院應為免訴判決。

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本身是一種債權保護方法,又稱之為損害賠償之債。
.主要原因為「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
.指當事人一方,因侵權行為或不履行債務,而對他方造成損害時,應承擔補償對方損失的民事責任。
.損害賠償是一種使用範圍很廣的保護一方民事權利,使另一方承擔民事責任的方法
 →對於權利人來說,損害賠償是一種重要的保護民事權利的手段。
 →對於義務人來說,它是一種重要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民事權利的保護方法(亦即承擔民事責任的方法)
 →財產性的保護
  ⊙物權保護方法:返還原物、排除妨礙、停止侵害、消除危險
  ⊙債權保護方法:實際履行、回覆原狀、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罰金。
 →非財產性的保護。
.賠償之方法
 →民法規定損害賠償之方法為:回復原狀為原則。(110213)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以金錢賠償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
.賠償之範圍:既填補所受損害,亦填補所失利益。110216
.賠償責任則:包括積極的損害賠償與消極的損害賠償。

訴之追加

追加起訴、公訴追加制度、訴之追加

《訴之追加》
.係指原告於起訴後提起新訴,以合併於原有之訴而言。
.追加起訴,得以書狀或言詞為之。
.於【第一審】(於通常程序指地方法院)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130265)
 →與本案之犯罪,構成牽連犯之罪,檢察官不得追加起訴。
.經被告同意,原告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為訴之追加。
.原告追加之新訴於不備訴之追加要件而遭法院駁回其追加之裁定確定時,原告得於該裁定確定後法定期間內聲請法院就該追加之訴為審判
.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
.目的在於追求訴訟經濟,發揮程序簡化及迅速的效益。
.訴之追加,如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者,不得為之。

故意犯

《故意犯》
.行為人出於故意而違犯之犯罪。130013
 →故意,即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亦以故意論。
.刑法以處罰故意犯為原則。
.過失犯是故意犯之補充性處罰規定。

.甲嫉妒乙有個漂亮的古董花瓶,趁乙不在,把花瓶打破。
.甲與乙發生口角後,甲聲稱要將乙殺掉,並且到五金行買了一把水果刀,乙怕被甲殺死,於是在甲回來的路上,先下手為強,開槍將甲擊斃。

2016年1月18日 星期一

刑法第278條重傷罪

重傷罪、重傷既遂罪、刑法第278、刑法第 278、刑法第二百七十八

《刑法第278條重傷罪》
.行為人如主觀上有使人受重傷之【故意】,而為重傷行為,造成重傷的結果,構成重傷罪。
.追訴權時效,其期間為【30 年】。
.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傷致死,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罰其預備行為。
.依「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規定,需接受去氧核醣核酸之強制採樣。

.刑法第278條
 →刑法第278 條第2 項:重傷致死罪。屬加重結果犯之犯罪類型
 →刑法第278 條第3 項:重傷未遂罪

.重傷罪因基於重傷之故意而使人受重傷,例如:
 →以石灰潑灑他人雙目,使之失明。
 →以硫酸澆人面部,使之變更容貌。
 →以小刀刺傷人面部。
 →用刀將人之左腿切斷。
.甲逮捕竊盜現行犯乙,將乙毒打,致乙竟因而失明無法治癒。
.甲為教訓乙,乃故意將乙左手大姆指、食指、中指砍傷斷落,並棄之山區深谷中。

想像競合犯

《想像競合犯》
.想像競合犯者,即行為人以一個意思決定,實施一個行為,而侵害數個法益,符合數個犯罪構成要件,發生數個相同或不相同的結果,成立數個罪名,應從一重罪處斷之謂。
.申言之,想像競合犯為認識上數罪,評價上數罪,僅於科刑上以一罪處理而已。
.又稱數罪併罰。
.要件:
 →須出於一個行為
 →須侵害數個法益
 →數個結果須觸犯數個罪名。
.罪數: 形式上述罪,裁判上一罪。
.性質: 處斷之問題。
.處斷: 比較數罪名,從一重處斷。
.是否排斥法條:輕罪仍成立,不受排斥。
.法條規定:刑法第55條前段明文規定。
 →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所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即係此義。

.甲醉酒開車,來不及煞車,撞死路人乙後逃逸。

刑法第335條侵占罪

《刑法第335條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要成立普通侵占罪必須具備三個要件:
 →要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
  ⊙不法所有,是指非法將他人的物,據為自己所有的意思。
  ⊙意圖,指有這種想法,就是意有所圖的意思,這想法會不會實現,則非所問。
 →要有侵占的行為。
  ⊙侵占一般說來,是指把他人所有之物,移歸作自己所有的意思。
 →所侵占的是自己持有他人之物。
  ⊙持有,是指別人所有之物,由於一定的原因,把這物移轉到自己實力支配之下。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即成犯之一種。
 →行為人變易其原來之持有意思為不法所有之意思,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時,其犯罪即告完成 。
.身分犯之一種 。
.不處罰過失行為。

.上課時,學生不專心上課而在打電動玩具,教師發現後,立即將學生之電動玩具沒收據為己有,事後未發還給學生或家。

刑法第342條背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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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42條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
.客觀要件:
 →須以為他人處理事務為前提
  ⊙所謂為他人,係指受他人委任,而為其處理事務而言。
 →違背任務的行為
 →致生損害於本人或第三人利益或財產。
.主觀要件:
 →背信故意:因為本條沒有處罰過失犯,所以要具有「故意」,才有機會成立本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意圖損害本人之利益。

刑法第346條恐嚇罪

恐嚇罪、刑法第346、刑法第 346

《刑法第346條恐嚇罪》
.恐嚇罪,除危害公安外,對一般人以惡害通知為恐嚇手段,使被害人心生害怕。
.要件:
→勒索行為:被恐嚇者須心生畏懼
→處分財產
→財產損失
→行為人主觀上須具有「勒索故意」
→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獲利意圖」

.恐嚇罪,被告不得委任代理人到場。
.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在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至遲應於【5日前】送達。
.雖對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惟僅在外揚言加害,亦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刑法第346條恐嚇罪
→第1項恐嚇取財罪
→第2項恐嚇得利罪

2016年1月17日 星期日

刑法第346條第2項恐嚇得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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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46條第2項恐嚇得利罪》
.指以恐嚇行為,使他人心生畏懼,而索取財物或財產上的利益
 →恐嚇行為:
  是指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法手段,使被害人心生畏懼而受行為人的強制,被害者雖受強制,但尚未達不能抗拒的程度,也就是說被害人的意思自由尚未完全喪失,始為恐嚇
 →索取財物:
  行為人須於為恐嚇行為時,明示或暗示被害人交付財物。

.用餐後結帳時,以刀插於桌上,企圖白吃。
.不購門票,以刀脅迫收票人,使其不敢收門票,白看電影。
.無車資搭公車,車達目的地,亮刀表示要車資就刺你,使司機不敢收取。

刑法第 135 條普通妨害公務罪

《刑法第 135 條普通妨害公務罪》
.第1 項:對於執行職務公務員強暴脅迫罪
→本罪對於行為主體沒有條件資格之限制
→本罪為行為犯
→毆打放假中之公務員不構成本罪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主體:無限制
⊙行為客體:公務員
⊙行為情狀: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
⊙行為:施強暴脅迫
→主觀構成要件: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

國民經濟

《國民經濟》
.基本國策中之國民經濟條文,無非是試圖藉以維持社會生產與社會消費間之動態平衡,並妥當地分配社會剩餘,從而導引社會經濟繼續發展。
.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
.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占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
.公營金融機構應以企業化經營為原則。
.憲法第 142 條 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以謀國計民生之均足。
.國家應普設平民金融機構,以救濟失業。150150

法人解散

《法人解散》
.宣告法人解散,【民事法】上之制裁。
.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原則上由董事為之。110037
.法人解散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110044
 →依其章程之規定
 →依總會之決議
 →歸屬於法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學校法人解散後除破產外,以何者【全體董事】為清算人。

不動產

《不動產》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土地
 →土地之定著物
 →未分離前之土地生產物。110066
.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110758
 →登記為不動產物權之生效要件。
.因【公用徵收、強制執行、繼承】等原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亦生效力。
.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應具備【書面】。
.有關依法律行為而生之不動產物權變動:(不動產物權移轉之要件)
 →行為人須有處分權。讓與合意。
 →法律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公示程序為【登記】。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主張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110769
★違章建築之性質,在我國民法屬於【不動產】。
.不動產賦稅種類:
 →土地:地價稅、增值稅(移轉)、印花稅、遺產稅及贈與稅。
 →房屋:房屋稅、契稅(移轉)、印花稅、遺產稅及贈與稅。

2016年1月16日 星期六

善良管理人


民法-善良管理人(Spiral of Silence effect)

民法上的「善良管理人」是一個法律概念,用於判定財產損害賠償責任。
「善良」二字並不是指出於善意或心地善良,而是表示「良好的、適格的」,就是客觀能力上的良善,係相對於一般人較具有思慮周密而富有經驗之人而言 。

重點整理:
1.在民法上,有三種不同程度的過失責任:分別為「重大過失」、「具體輕過失」和「抽象輕過失」。其中與善良管理人有關的過失為「抽象輕過失」。
2.所謂抽象輕過失:指的就是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亦即交易上欠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人應有的注意。
3.在責任程度上抽象輕過失是三種過失中最重的,簡單的說抽象輕過失=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最嚴的標準、輕微的錯即有過失。

以上是對善良管理人的重點整理

釋字452夫妻之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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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452夫妻之住所》
.民法第一千零零二條規定,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與憲法上平等及比例原則尚有未符。(111002)
 →違反男女平等原則。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為,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之規定,係違反性別平等。
.夫妻婚後住所之設定,不得依嫁娶婚或招贅婚而決定之。

.民法新規定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
 →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法院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住所

《住所》
.即法律上生活關係之中心地。
.民法第二十條規定:「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
.住所須有二項要件:
 →主觀的要件─久住的意思;
 →客觀的要件─居住的事實。
.一人同時不得有兩住所。(110020)
.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住所。(110021)
.法人以其主事務所之所在地為住所。(110029)
.未成年之子女,以其父母之住所為住所。(111060)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111002)

婚姻普通效力

《婚姻普通效力》
.夫妻得各自保有其本姓
 →任一方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需向戶政機關登記。
.夫妻雖互負同居之義務
 →但命夫妻之一方同居之裁判,不得為強制執行。
.夫妻之住所,雙方協議不成時,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
 →一方濫用日常家務之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兩願離婚

《兩願離婚》
.實質要件:造成離婚的實質要件有三:
 →當事人須為夫妻。
  ⊙故姘居拆夥、妾的離異,雖係彼此合意,仍非兩願離婚。
 →須為夫妻兩願。夫妻兩願離婚者,始得自行離婚。
 →未成年人離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民一○四九但 111049)。
  ⊙如未得其同意,應認離婚為無效(院一五四三)。
.形式要件:兩願離婚為要式行為。民法第一○五○條(111050)
 →以書面為之
 →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兩願離婚為不許代理之法律行為。
.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始得為證人。

查禁物

《查禁物》
.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稱查禁物,係指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所定違禁物以外,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陳列或持有之物。
 →【查禁物】不屬於違禁物之一種。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查禁物得單獨宣告沒入。
.沒入物品為查禁物者,不得拍賣或變賣。
.沒入查禁物應符合比例原則。
.查禁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入之。810022
.查禁物之沒入無時效之適用。

專科沒收

《專科沒收》
.係指刑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免除其刑(主刑)者,仍得專科沒收。
.專科沒收有主刑之宣告,乃得宣告從刑,沒收為從刑之一種,原則上應附隨於主刑。
 
.在我國沒收屬於從刑的一種,原則上若無主刑之宣告,則不得專科沒收;但刑法第 39 條規定,免除其刑(主刑)者,仍得專科沒收。
.沒收為從刑之一種,若刑法分則之犯罪,其刑罰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仍得專科沒收。
.沒收原則上應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並且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專利權

《專利權》
.具有可辨認性的無形資產,屬於智慧財產權。
.專利原則上並不保護抽象的概念,申請人必須經由揭示具體技術內容,並符合「發明專利」、「新型專利」、「新式樣專利」標的者,才可以獲頒專利權。
.「專利權期限」:
 →專利權期限原則上 不得變更,亦不得延長。
 →專利法賦予專利權人在「一定的法定期間」內,享有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從事專利範圍內容的製造、販賣、為販賣之邀約、使用或進口等行為。
 → 期間一旦屆滿,專利範圍內的技術內容即屬「公共財」,任何人就可以加以實施利用。
.侵害自身專利權,應向【智慧財產法院】起訴。
.專利權可以信託。

執行刑

《執行刑》
.執行刑者,乃數罪併罰中,就各罪之宣告刑,合併而定其應執行之刑罰。
.申言之,即狹義的數罪併罰,於實質上數罪經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法律之規定,乃就各罪之刑合併之結果,所定應執行之刑罰。
.數罪併罰,其執行刑,最多為【三十年】。

.例如李四各別起意犯了三罪,分別判有期徒刑一年、二年、三年,則應於三年以上,六年以下之限度內,定其執行刑。
.甲犯數罪,分別被判A 罪3 年、B 罪7 年、C 罪10 年、D 罪15 年。依據現行刑法數罪併罰之規定,應在【15 年與30 年之間】執行刑。

刑法第 127條違法執行刑罰罪

《刑法第 127條違法執行刑罰罪》
.指「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於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時,將會構成犯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為主體限於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不包含執行羈押的人員。
.行為人需對自己具有刑罰執行職務的身分有認識,但不限於直接故意。
.刑法第 127 條第 2 項有處罰過失犯之規定,所以檢察官誤算刑期,致受刑人在監多拘禁數日時, 除應受行政法的制裁外,亦成立刑法第 127 條第 2 項之罪。

過失犯

《過失犯》
.行為人因過失行為而成立之犯罪。
.過失,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刑法第十四條, 120014)。
 →所有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犯之處罰,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十二條)(120012)。
.過失犯之成立要件:
 →結果之出現外,
 →行為與結果之間須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行為人亦違反了注意義務。
.過失犯是故意犯之補充性處罰規定

.過失犯不能成立預備犯
 →預備犯,行為人係基於實現其犯罪之決意而為犯罪行為之準備。
.過失犯,在主觀上並不具備故意存在。故無連續犯之適用。

2016年1月15日 星期五

召集股東會

《召集股東會》
.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股東常會,原則上由董事會召集股東會。
.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董事會應即召集股東會報告。
.監察人於董事會不召集股東會時,得為公司之利益召集股東會。

.得召集股東會
 →董事會:原則。
 →監察人:必要時,得自行。
 →臨時管理人: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時。
.少數股東可以【請求召集股東會】。

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也叫獨資公司、獨股公司,是指公司資本的由一個股東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
.我國公司法於民國90年修法時,已引進一人公司的法制。
 →所謂之「一人」係指【股東僅有一人】
.【有限公司】得由一人股東設立
  →可採法人或自然人一人。
.股份有限公司
 →得由法人股東一人設立
 →得由政府一人設立
 →自然人無法設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過失責任

《過失責任》
.過失責任是民事法規裡很重耍的原則,這個原則是基於 「不強人之所難」。
.債務人就故意或過失行為負責。
.過失責任之分類:
 →故意
 →過失
  ⊙重大過失〈顯然欠缺一般人應有之注意〉
  ⊙具體輕過失〈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義務〉
  ⊙抽象輕過失〈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個人對自己的行為,若非出自故意或過失,縱使有損害他人,亦不負賠償責任。
.個人對自己故意或過失行為,始負賠償責任。至於對他人之侵權行為,則絕對不負責任。故亦稱「自己責任」原則。

.航空器失事致人死傷,或毀損他人財物時,航空器所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因不可抗力所生之損害,亦應負責,是對於過失責任原則的修正。

無認識過失

《無認識過失》
.又稱疏虞過失
.無認識過失,即「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
.行為人【對犯罪構成之事實全無認識】,更【無對結果發生可能性之認識而發生法益侵害之結果者】(刑法§14Ⅰ)
 →例如不知附近貯存油料禁止抽煙,致發生火災是。

命令退休

《命令退休》
.各機關命令退休人員,於退休多久之前【三個月】,應報請服務機關彙轉銓敘部審定。
.命令退休的要件:(13005)
 ┌任職5 年以上,年滿65 歲 。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
 └不堪勝任職務者。
.已屆命令退休年齡之公務人員,因機關實際需要得報請銓敘部延長服務,依規定延長服務年限總計不得超過【五年】。
.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銓敘部酌予減低命令退休年齡,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自願退休

《自願退休》
.公務人員任職【五年】以上並年滿【六十歲】者,得辦理自願退休。13004
.任職滿【二十五年】以上,得辦理自願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