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3日 星期六

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

《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
.對於尚未為公務員即已受賄者,有準受賄罪予以規範。
.於未為公務員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其職務上所掌理之事務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