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6日 星期六

過失犯

《過失犯》
.行為人因過失行為而成立之犯罪。
.過失,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刑法第十四條, 120014)。
 →所有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犯之處罰,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十二條)(120012)。
.過失犯之成立要件:
 →結果之出現外,
 →行為與結果之間須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行為人亦違反了注意義務。
.過失犯是故意犯之補充性處罰規定

.過失犯不能成立預備犯
 →預備犯,行為人係基於實現其犯罪之決意而為犯罪行為之準備。
.過失犯,在主觀上並不具備故意存在。故無連續犯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