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8日 星期一

刑法第346條恐嚇罪

恐嚇罪、刑法第346、刑法第 346

《刑法第346條恐嚇罪》
.恐嚇罪,除危害公安外,對一般人以惡害通知為恐嚇手段,使被害人心生害怕。
.要件:
→勒索行為:被恐嚇者須心生畏懼
→處分財產
→財產損失
→行為人主觀上須具有「勒索故意」
→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獲利意圖」

.恐嚇罪,被告不得委任代理人到場。
.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在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至遲應於【5日前】送達。
.雖對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惟僅在外揚言加害,亦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刑法第346條恐嚇罪
→第1項恐嚇取財罪
→第2項恐嚇得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