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5日 星期五

投保單位

《投保單位》
.勞工保險條例之投保單位。520072
 →【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
 →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 1 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 處 4 倍罰鍰
 →未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金額,處2 倍罰鍰
 →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之金額,處4 倍罰鍰
 →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雇用【5人】以上的事業單位為強制投保單位。520006
 →應將勞工名卡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或自營作業者,應以【所屬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
.全民健康保險法之投保單位
 →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三日】之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
 →對保險人核定案件有爭議時,應先進行【審議】救濟程序
  ⊙審議不服時,應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投保單位主要為【戶籍所在地之公所】
.就業保險法之投保單位
 →不依規定辦理加保手續者,按自應為加保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金額,處以【十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