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4日 星期日

刑法第126條凌虐人犯罪

《刑法第126條凌虐人犯罪》
.屬刑法上之瀆職罪。
.第一審管轄權不屬於高等法院
.本罪之行為主體包含解送人犯之公務員。
.所謂之人犯包含依法管收之債務人。
.設有結果加重犯之處罰規定。
.所謂凌虐,對人犯疾病消極不予治療亦屬之。

.警察毆傷被裁決拘留之收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