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6日 星期六

刑法第 127條違法執行刑罰罪

《刑法第 127條違法執行刑罰罪》
.指「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於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時,將會構成犯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為主體限於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不包含執行羈押的人員。
.行為人需對自己具有刑罰執行職務的身分有認識,但不限於直接故意。
.刑法第 127 條第 2 項有處罰過失犯之規定,所以檢察官誤算刑期,致受刑人在監多拘禁數日時, 除應受行政法的制裁外,亦成立刑法第 127 條第 2 項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