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8日 星期一

刑法第278條重傷罪

重傷罪、重傷既遂罪、刑法第278、刑法第 278、刑法第二百七十八

《刑法第278條重傷罪》
.行為人如主觀上有使人受重傷之【故意】,而為重傷行為,造成重傷的結果,構成重傷罪。
.追訴權時效,其期間為【30 年】。
.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傷致死,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罰其預備行為。
.依「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規定,需接受去氧核醣核酸之強制採樣。

.刑法第278條
 →刑法第278 條第2 項:重傷致死罪。屬加重結果犯之犯罪類型
 →刑法第278 條第3 項:重傷未遂罪

.重傷罪因基於重傷之故意而使人受重傷,例如:
 →以石灰潑灑他人雙目,使之失明。
 →以硫酸澆人面部,使之變更容貌。
 →以小刀刺傷人面部。
 →用刀將人之左腿切斷。
.甲逮捕竊盜現行犯乙,將乙毒打,致乙竟因而失明無法治癒。
.甲為教訓乙,乃故意將乙左手大姆指、食指、中指砍傷斷落,並棄之山區深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