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30日 星期六

救濟權

《救濟權》
.因【原權利】遭受不法干涉或侵害而發生的權利,又稱為第二權
 →法律所承認之權利被侵害。
.須以他人之侵害行為,為發生要件的權利
 →人格權及身分權遭受侵害時,可能發生財產上損害賠償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物權遭受不法干涉或侵害時,可能發生標的物返還請求權、除去妨害請求權、防止妨害請求權以及損害賠償請求權
 →債權則為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及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救濟權的各項權利均係由原權利轉變而來,為原權利的變形,可以說是由原權利所衍生的獨立權利。

.當人民的基本權利若受政府不當或非法的侵害,則人民可請求國家賠償其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