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4日 星期四

釋字472

《釋字472》
.全民健康保險乃在實現憲法第155條關於社會保險制度的規定。
.全民健康保險乃在實現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關於全民健康保險的規定。
.對於無力繳納保費者,應給予適當之救助
 →仍應給予健保給付,不得逕行拒絕給付
 →此點為【國家保護義務功能】。
.全民健保有關強制納保、繳納保費之規定,係基於【社會互助】、危險分攤及公共利益之考量,符合憲法意旨。
.全民健保加徵滯納金之規定,係促使被保險人履行繳納保費義務之必要手段,不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