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7日 星期日

刑法第346條第2項恐嚇得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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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46條第2項恐嚇得利罪》
.指以恐嚇行為,使他人心生畏懼,而索取財物或財產上的利益
 →恐嚇行為:
  是指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法手段,使被害人心生畏懼而受行為人的強制,被害者雖受強制,但尚未達不能抗拒的程度,也就是說被害人的意思自由尚未完全喪失,始為恐嚇
 →索取財物:
  行為人須於為恐嚇行為時,明示或暗示被害人交付財物。

.用餐後結帳時,以刀插於桌上,企圖白吃。
.不購門票,以刀脅迫收票人,使其不敢收門票,白看電影。
.無車資搭公車,車達目的地,亮刀表示要車資就刺你,使司機不敢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