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1日 星期四

拘提管收

《拘提管收》
.乃強制債務人到案(拘提)或拘束債務人之身體於一定場所(管收),以督促其履行債務。
.非債務人有特別情形,不得為之。
.對義務人之拘提管收,係指【顯有逃匿之虞】。
.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人,逾期不履行義務,亦不提供擔保,主管機關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管收】。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8號解釋,執行拘提管收之行政執行處執行員,其性質為【警察】。
.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10日內提起【抗告】。

.義務人拘提管收及應負義務之規定
 →義務人為未成年人時之法定代理人
 →合夥之執行業務合夥人
 →義務人死亡者,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
.法院對於行政執行處依法聲請拘提義務人時,應於【五日】內裁定。
.管收期限原則上不得逾【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