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6日 星期六

住所

《住所》
.即法律上生活關係之中心地。
.民法第二十條規定:「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
.住所須有二項要件:
 →主觀的要件─久住的意思;
 →客觀的要件─居住的事實。
.一人同時不得有兩住所。(110020)
.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住所。(110021)
.法人以其主事務所之所在地為住所。(110029)
.未成年之子女,以其父母之住所為住所。(111060)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11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