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4日 星期一

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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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
.行政主體對於不履行行政法上之義務者,以強制方法使其履行,或使其實現與履行有同一狀態之行政行為,稱為行政執行。
.行政上強制執行包括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
 →「物之交付義務之強制執行」。
.迫使人民履行其行政法上義務之行政執行方法:直接強制、代履行、怠金。
.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
.行政執行機關: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
 →公法上金錢債務,依法應移送法院執行。
.對於行政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義務人對於行政執行命令不服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行政學
(一)行政執行的含義與特徵
 行政執行:是指行政管理機構在其權力和職責範圍內依法實施行政決策方案以實現行政決策目標的過程。
 特徵:(重點)
  1行政執行是由行政管理機構進行的
  2特定的行政管理機構只能在其特定的權力與職責範圍內從事行政執行工作
  3行政執行活動必須在行政決策的指導下進行
  4行政執行過程是行政管理機構對人、財、物的有機組合過程
  5行政執行的結果必然導致原有的客觀環境或客觀狀況的改變
(二)行政執行的主要環節:(重點)
  1計劃(分三個層次:戰略計劃、策略計劃、工作計劃)
  2動員
  3指揮
  4協調(1資訊溝通法、2利益調節法 、3行政命令法)
  5控制
 包括四個要素:
  1衡量行政執行是否符合要求的正常標準
  2衡量當前行政執行情況的手段
  3將當前的行政執行情況與標準相比較的方法
  4校正當前的行政執行情況以便達到標準的方法
.救濟途徑: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40009)

即時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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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不得已採取之必要處理,且有保障公益與私益之目的。
.在執行過程中,對於第三人所造成之損失,如係屬於社會義務範圍內,則第三人負有容忍義務,不在補償之列,但該損失如超過社會義務而高於一般人應容忍之程度,已構成特別損失時,基於公平原則與保障人民財產權,自應依行政執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給予適當之補償。 (40041)
.行政機關實施即時強制如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自得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請求國家賠償。
.實施即時強制之要件,分述如下:
1須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
2須有即時處置之必要。
3須於法定職權範圍內為之。
.即時強制措施不僅規定於行政執行法,在警察職權行使法中,亦有即時強制之規定。
.即時強制是指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的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立刻處置的必要時,所採取的措施,包括 (40036)
1 對於人之管束;
2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3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及
4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的必要處置。
.例如警察為保護意圖自殺的人而暫時綁住其身體、警察為追捕嫌犯而緊急借用私人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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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22日 星期六

行政罰

《行政罰》
.依通說見解,行政罰乃為維持行政上之秩序,達成國家行政之目的,對於違反行政上義務者所科之處罰,又稱秩序罰。
.目的:制裁過去違反作為義務 。
.對象:一般人民,亦即一般權力關係下之個人。
.科處機關:原則上為行政機關,例外為地方法院之簡易法庭。
.依據:依個別行政法規之罰則規定。
.種類:種類繁多,有罰鍰、沒入、禁止輸出入、吊銷證照、公布姓名等。
.限制:不得連續處罰,否則有一事不二罰原則 。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
.作成程序:除特別規定外,可逕行科處,無須預先告戒程序
.救濟程序:依一般訴願與行政訴訟程序為之 。
 →得單獨對物之扣留逕行提起行一般給付訴訟。(240041)
.行政罰裁處權之時效為【3年】。
.行政罰係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等之裁罰性不利處分.判斷是否屬行政罰,應視處分中是否具有「裁罰性」及「不利處分」之要件。
.行政罰之制裁,原則上以行為人應有可歸責之原因,始得加以處罰,故行政罰係屬「行為罰」,需以行為人有違反法律上義務,並具有可歸責原因等構成要件者,始得處罰。不適用於行政法學上所謂的「執行罰」。
.自治條例可制定之行政罰: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14026)

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
.行政程序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10002)
 →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應是指法律上授權單獨執行之職權
  ⊙而非屬內部單位者,例如行政院訴願委員會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10002)
 →平交易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發展委員會
.行政機關具有以下特徵:
 →具有國家強制性質的社會組織。
 →是具有較強的執行色彩的組織。
 →是按照一定的層次和結構組織起來並按照科學方法依法進行活動的組織。
.行政機關之必要特性:
 →獨立之組織法規
 →獨立之編制與預算
 →能以自己名義對外行文。(10002)
 →有印信
.行政機關的種類:
 →所轄的區域範圍不同,可分為中央行政機關和地方行政機關。
 →工作權限不同,可分為一般權限機關和專門權限機關。
 →行政管理活動的環節劃分,可分為決策機關、執行機關、輔助機關、諮詢機關與監督機關等。
 →照行業和產品不同,可分為各種不同的專門行政機關。
.設置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適應需要原則;
 →精簡原則;
 →高效率原則;
 →依法設置的原則。
.行政機關的體制:
 →首長制和委員會制
 →精層次製與職能制
 →高效率原則
 →集權制與分權制。
.行政機關分權的原因有:
 →機關由合併數機關而擴大
 →機關地域分部較廣
 →工作性質分歧
 →首長柔弱
 →部屬能力高強
 →實際上無法控制。

★不具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

2012年9月21日 星期五

私經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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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行政的私法行為。
.營利性經濟行為。
→行政機關向廠商購買辦公用機器設備之行為。
→行政機關向民間租車公司租賃交通車
.從事行政職務之私法行為。
.私經濟行為,其所發生之法律關係,應適用私法。
.釋字第540 號解釋認為,政府興建國民住宅後,辦理出售、出租契約之行為屬於:私經濟行為。
.私經濟行為侵害人民權利,人民得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
.私經濟行為【不】得以簽訂行政契約之方式為之。

★易混淆,以下非私經濟行為
→私立學校頒授畢業證
→民間汽、機車業者提供民眾「代檢」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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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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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140232)
.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10101)
.當事人得向處分機關申請更正之。
.更正原則上應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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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覽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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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範圍不限於個別行政程序之卷宗,尚包括有關之資料,公開之方式也不限於閱覽,甚至包括抄寫、複印或攝影之方式獲取資料。
.屬於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事項。
.當事人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有權請求更正。
.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卷宗者,限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但有下列情形時,行政機關得拒絕之:
→涉及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
→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受申請機關認有侵害第三人權利者
.對於行政機關拒絕人民閱覽卷宗之請求,於【程序行為得強制執行者】,得例外單獨就該決定訴請救濟。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如認筆錄有遺漏者,其案件已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七日】內,聲請法院定期播放錄音內容核對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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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20日 星期四

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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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為實現權利與義務手續的規定,也就是當權利義務發生問題時,如何解決之法。
.此規定乃為實現實體法上的權利義務所應採取之手段或手續有關之法律也。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破產法、強制執行法等。
.程序法當中亦可能有實體規定。
.程序法適用所謂的「程序從新」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所列舉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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