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1日 星期五

閱覽卷宗

For 行政法 By 題庫世家整理(按我免費索取成語測驗程式)

.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範圍不限於個別行政程序之卷宗,尚包括有關之資料,公開之方式也不限於閱覽,甚至包括抄寫、複印或攝影之方式獲取資料。
.屬於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事項。
.當事人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有權請求更正。
.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卷宗者,限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但有下列情形時,行政機關得拒絕之:
→涉及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
→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受申請機關認有侵害第三人權利者
.對於行政機關拒絕人民閱覽卷宗之請求,於【程序行為得強制執行者】,得例外單獨就該決定訴請救濟。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如認筆錄有遺漏者,其案件已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七日】內,聲請法院定期播放錄音內容核對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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