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4日 星期一

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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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
.行政主體對於不履行行政法上之義務者,以強制方法使其履行,或使其實現與履行有同一狀態之行政行為,稱為行政執行。
.行政上強制執行包括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
 →「物之交付義務之強制執行」。
.迫使人民履行其行政法上義務之行政執行方法:直接強制、代履行、怠金。
.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
.行政執行機關: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
 →公法上金錢債務,依法應移送法院執行。
.對於行政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義務人對於行政執行命令不服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行政學
(一)行政執行的含義與特徵
 行政執行:是指行政管理機構在其權力和職責範圍內依法實施行政決策方案以實現行政決策目標的過程。
 特徵:(重點)
  1行政執行是由行政管理機構進行的
  2特定的行政管理機構只能在其特定的權力與職責範圍內從事行政執行工作
  3行政執行活動必須在行政決策的指導下進行
  4行政執行過程是行政管理機構對人、財、物的有機組合過程
  5行政執行的結果必然導致原有的客觀環境或客觀狀況的改變
(二)行政執行的主要環節:(重點)
  1計劃(分三個層次:戰略計劃、策略計劃、工作計劃)
  2動員
  3指揮
  4協調(1資訊溝通法、2利益調節法 、3行政命令法)
  5控制
 包括四個要素:
  1衡量行政執行是否符合要求的正常標準
  2衡量當前行政執行情況的手段
  3將當前的行政執行情況與標準相比較的方法
  4校正當前的行政執行情況以便達到標準的方法
.救濟途徑: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4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