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為實現權利與義務手續的規定,也就是當權利義務發生問題時,如何解決之法。
.此規定乃為實現實體法上的權利義務所應採取之手段或手續有關之法律也。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破產法、強制執行法等。
.程序法當中亦可能有實體規定。
.程序法適用所謂的「程序從新」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所列舉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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