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不得已採取之必要處理,且有保障公益與私益之目的。
.在執行過程中,對於第三人所造成之損失,如係屬於社會義務範圍內,則第三人負有容忍義務,不在補償之列,但該損失如超過社會義務而高於一般人應容忍之程度,已構成特別損失時,基於公平原則與保障人民財產權,自應依行政執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給予適當之補償。 (40041)
.行政機關實施即時強制如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自得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請求國家賠償。
.實施即時強制之要件,分述如下:
1須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
2須有即時處置之必要。
3須於法定職權範圍內為之。
.即時強制措施不僅規定於行政執行法,在警察職權行使法中,亦有即時強制之規定。
.即時強制是指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的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立刻處置的必要時,所採取的措施,包括 (40036)
1 對於人之管束;
2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3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及
4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的必要處置。
.例如警察為保護意圖自殺的人而暫時綁住其身體、警察為追捕嫌犯而緊急借用私人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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