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1日 星期一

違法確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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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訴訟第六條第一項後段規定:「確認已執行完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故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亦屬確認之訴的一種。
(1)須具備提起撤銷訴訟之要件
(2)原行政處分須於提起撤銷訴訟後已終了:指不力益之行政處分已執行完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且規範效力已為消滅。
(3)須轉換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或違法
(4)原告須具備權利保護之必要
(5)須經由原告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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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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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稱為「應為行政處分訴訟」,係請求行政法院課予行政機關應作成行政處分,或應作成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義務的訴訟。課予義務訴訟之本質,應為一種給付訴訟。
.人民向主管機關請求作成一定的行政處分,如人民依法申請發給執照,主管機關不理會或拒絕時,在經過一定程序後,人民可以起訴請求行政法院判決命令主管機關作決定,或甚至命主管機關發給執照,這叫作「課予義務訴訟」。
.人民因行政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受損者,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人民訴請行政法院判命被告機關作成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稱為「課予義務訴訟」。
.請求機關應為行政處分之訴訟屬之。
.請求機關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屬之。
.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有假處分之適用。
.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課予義務之訴的要件)。
┌須請求行政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
├原告必須主張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
└須先踐行訴願程序後始可提起。
.人民在向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時,須先經訴願程序。
.範例:人民依社會救助法申請生活扶助金被拒絕時,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範例:人民依法申請建築執照,受理機關逾期未作成決。
.範例:某甲向台北市政府建設局申請核發建築執照,該局遲不發給,提起訴願未獲救濟,依行政訴訟法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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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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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稱擬制送達。指在法院文書無法送達至當事人或相對人的情形下,所能從事的法律補充方法。公示送達,係將應送達之文書,依一定之程式公示後,經過一定期間後,即與實際交付應受送達人本人有同一效力之送達。
.於符合法定要件下,經由當事人聲請或法院依職權,將文書依一定之手續公示後,待法定期間經過,即生送達之效力(§140149~§140153),惟相對人實際上並非就應送達文書內容有所知悉。
.公示送達的要件:
(1)須對當事人為之。
(2)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3)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4)於外國為送達,無法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或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政機關以雙掛號發送,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5)須依當事人之聲請或由法院依職權為之:依聲請為公示送達、依職權為公示送達(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時)。
(6)須經受訴法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之生效時期:
(1).經二十日發生效力: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二十日發生效力。
(2).經六十日發生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
(3).自翌日起發生效力:第一百五十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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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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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關於行政事務的爭訟,由最高行政法院作成其終審判決。
.行政法院是採【二級二審制】審理方式。
.行政法院裁判之效力:羈束力、確定力、執行力。
.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是否合法事件
→因欠繳稅款遭限制出境不服事件
→學生不服私立大學退學處分事件
→行政機關辦公大樓招標之採購爭議
→公務員免職處分
→所得稅課稅爭議

★國家賠償訴訟,係由【普通法院】管轄,非行政法院。
★公職人員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係由【普通法院】管轄,非行政法院。
★依據民國100年11月修正之行政訴訟法規定,我國之行政訴訟制度係採三級二審。
→三級二審:在現有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外,於地方法院設行政訴訟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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