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1日 星期四

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
.所謂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案件所做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發生個案之權利義務關係者。10092
.係「個別性、具體性」之」個案決定。
.行政處分之種類
 →以「內容」為標準:
  ⊙下命處分、形成處分、確認處分等三種。
 →以受法律羈束之程度:
  ⊙羈束處分與裁量處分。
 →以對相對人之效果為區分:
  ⊙授益處分、負擔處分、混合效力處分。
.行政處分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其效力無效。
.行政處分之要件:
 →行政機關:行政處分係由行政機關所作成,非行政機關所為者,即非行政處分。
 →公法行為:公權力行政之事項;
 →具體事件:相對人特定、個別;
 →單方行為:機關片面規制作用;
 →法律效果:對外直接法效性;
.行政處分之合法要件:行政機關管轄、組成、行政處分之方式、程序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