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3日 星期三

接續犯

《接續犯》
.屬包括一罪。
.行為人在同一機會接續而為同一性質之行為,依一般社會觀念,此數次行為間並無間斷,得認係一個行為之持續者而言。
.行為人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持續侵害同一法益而言,論以一罪;例如甲毆傷乙後,復追蹤續為追打,其行為尚在持續之中,自屬接續犯。(參閱最高法院七○台上二八九八號判例)
.特徵:
 →犯意:接續犯為一個犯罪決意。
 →行為:行為在時空上的緊密程度,例如:行為人A 於一分鐘內連續打B 二十拳(案例一)與行為人A 一個月打B 一拳,連續打二十個月(案例二)。(案例一)即為接續犯。
 →法益:接續犯為侵害同一法益。

.甲於無人看守之停車場內,先偷A 車內之音響,接著再偷A 車上的行車記錄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