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4日 星期日

行政爭訟

《行政爭訟》
.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
.政爭訟(救濟)的程序: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
.中央健康保險局與各醫事服務機構,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之爭議。 (釋字第533)
.不服行政院撤銷台北市政府延期辦理里長選舉之決定。
.地方自治團體若認行政院之決定侵害其公法上自治權時,依法提起行政爭訟程序。
.公務人員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
.公務員不服免職處分。
.不服寄件人或收件人對於郵政機關補償之決定。
.區別行政處分與法規命令之實益:決定是否可提起行政爭訟。

.不得提起行政爭訟之範例
 ┌解釋性之行政規則,並非行政處分。
 ├受留級處分的大學生
 ├公務員不服被考為乙等考績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遭台北市交通裁決所之裁決
 ├公務人員對於上級機關所下達之行政規則
 └公務人員對於彈性上班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