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4日 星期二

債務利息

《債務利息》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得由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
.對於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利息
 →超過部分債權人受領有效
 →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並無請求權。
.。
.債務利息屬於政府經常支出。
.匯票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如無約定利率者,得要求自到期日起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 203 條)
 ★票據法第28條:票據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