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6日 星期六

刑訴第76條逕行拘提

《刑訴第76條逕行拘提》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