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31日 星期四

民法第九百二十八條解析

一般行政科考前24HR全套 (初考/地方)【千華】
第 928 條
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


1.甲有一筆建地,甲無法以這一筆建地設定留置權,因留置權之標的為動產,甲之建地為不動產,故無法設定留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