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5日 星期三

不成立犯罪

《不成立犯罪》
.預備竊盜行為,不成立犯罪。
.預備聚眾公然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強暴脅迫,不成立犯罪。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欠缺刑法上的責任,不成立犯罪。
.童稚幼兒之行為,必然不成立犯罪。
.甲帶著八歲的兒子乙逛百貨公司,要乙趁著店員不注意,將一隻泰迪熊玩具藏在衣服裡面。乙不成立犯罪。
.甲對公務員乙行使不違背職務之賄賂行為。甲之行為不成立犯罪。
.甲申請建築執照條件不合,希望市府承辦人員乙通融未果,因而以電話向市長捏稱乙向他索取紅包。甲之行為,不成立犯罪。
.甲出資新臺幣10萬元,要求乙殺害丙,乙嫌金額過少拒絕甲之要求,甲、乙均不成立犯罪。

.普通傷害未遂行為,不成立犯罪。
.司法警察官調查甲的犯罪案件時,證人乙對於該件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而為虛偽陳述。乙不成立犯罪。
.某公車乘客甲,逮捕車上竊盜現行犯乙之後,因為收受乙之鑽戒,而在送警途中,將乙釋放。甲不成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