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8日 星期六

再議

《再議》
.是刑事訴訟上,告訴人針對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被告針對撤銷緩起訴處分所為,聲明不服的救濟程序。
.聲請再議只有兩種處分,一為發回續行調查,二為駁回。
.無告訴人,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之規定,依職權逕送高檢署聲請再議,稱為職權再議。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130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