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5日 星期三

公權力行政

《公權力行政》
.指國家居於統治主體適用公法規定所為之各種行政行為。
.公權力行政之範圍甚為廣泛,在人民與國家或人民與地方自治團體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事項,均屬公權力行政之對象,所使用之行政作用方式為行政命令、行政處分或地方自治規章,於行政作用中占最主要之地位。
.公法形式之行政行為:(1)高權行政(2)單純高權行政(準高權行政、公法形式之給付行政)。
.區別公權力行政及私經濟行政之標準【上下秩序或平等關係】。
.公權力行政涉及人權須受嚴格之依法行政原則規範,不僅手續上受法規之規律,而且實質上應不得違反法律。
.公權力行政,其爭議適用行政爭訟程序。
.例如:(1)私立學校核發畢業或學位證書。 (2)指定古蹟 (3)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徵收 (4)拆除人民之違章建築 (5)各地方政府以自治條例強制飼主為家犬植入識別晶片